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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27 12:10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对学生、学生家庭造成伤害,也对高校的财政提出了挑战,限制了高校的长远发展。高校学生人身伤害类型多种多样,应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同时针对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7,(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和类型
    (一) 高校存在过错造成的伤害。
    (二) 教职工存在过错造成的伤害。
    (三) 学生存在过错造成的伤害。
    (四) 学生之间造成的伤害事故。如由于在校其他学生的故意侵害或过失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二、相关的责任认定
    (一) 学校造成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主要有学校硬件设施隐患造成的事故, 因学校管理缺席或不完善导致的事故和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员工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于教育教学设备老化、后勤保障不到位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在管理中制度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导致的伤害事故。比如门岗不严导致外来闲杂人员流入, 宿舍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火灾, 食堂卫生制度不健全引起的中毒事件,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安排学生参加不适宜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导致伤害事故的。在这些方面高校存在重大失误, 应该按照高校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职工导致的人身伤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这个原理, 内部人员在职务范围内造成的侵害责任由单位承担, 单位在承担完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内部人员追偿。但如果高校工作人员的侵害行为是在其职务范围以外的, 则由加害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 学生存在过错造成的伤害。
    (三) 意外因素造成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外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如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造成的事故;在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的意外。在这些情况下学校无力做出预警和抵抗, 还有些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行为并没有不当, 这些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 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意识, 增强自我保护
    (二) 提升安保、后勤管理人员素质,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机制构建之设想[J]. 覃章慧.  长治学院学报. 2014(04)
[2]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防范的法律思考[J]. 徐金双.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1(02)
[3]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其法律责任与预防[J]. 贾雪宁.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01)

硕士论文
[1]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D]. 李菁.华中师范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61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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