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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15-02-19 21:17

郭建新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经济全球化;多边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有效协调、保障国际投资顺利开展的机制,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世界范围内欠缺一个多边有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现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下文在分析其缺陷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1. 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散乱且缺乏一致性

主要处理成员国之间基于WTO相关协议所产生的投资争议,主要限于投资管制争端,且以司法机制保障了裁决执行。上述两个结构相互补充,但是也存在着相互冲突。例如,投资东道国既对投资者违约又违反了WTO相关义务时,上述两个机构便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局部范围看,东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都有其自身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协定或者条约中也有争端解决条例。所以,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松散的、非一致的。

1.2 不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其自身的缺陷

条规定,虽然以其高度的司法性和执行力著称,但是其覆盖范围十分有限,主要包括国家间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争议。

2. 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2.1 将国际投资争端纳入至WTO管辖范围内

自身特点决定的。首先,体系之中。虽然

2.2 积极构建多边投资公约以解决投资争端

正如上文所述,构建多边投资公约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但是,当前多边投资公约的构建仍面临一些困难,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的态度各异。WTO贸易与财政司长理查德·艾琳曾指出:WTO未来多边投资规则可以考虑的一种框架是,借鉴GATS正面列表方式,拟定一项多边投资规则的框架性协议,使所有WTO成员方都成为该协议的签约方。此种框架性协议能够保证协议实施的灵活性,,让各成员方结合自身需要有选择地作出承诺。

多边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其最终方案往往是各参与方可接受的最低共同标准,而双边条约则相对简单许多。当前已存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已经趋于成熟,许多规则和概念已经基本确定和适用。实际上,在以往十年间,由于多边投资谈判的种种问题和国际政治环境的变更,许多国家政府宁愿选择双边机制来约束彼此投资行为。此外,区域性投资条约也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处理手段。限于特定区域内各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外资政策的共同点较多,在此区域内构建区域性投资条约可实施性强。因此,在区域性投资条约发展趋于成熟时,将其升级为多边投资公约也未尝不是一种途径。

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其固有的缺陷,未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必定向着多边化、一致化方向发展,但是限于当前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构建多变化投资条约仍需要以双边的、区域性的投资条约为过渡阶段。

参考文献:

[1]鲍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0,(1): 37-38.

[2]Frederick M. Anew dominant trade species emerges:is bilateralism a threat[J]. Ox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07,(10):571-583.

[3]史玲.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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