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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5-02-19 20:16

贺欢   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摘要:近年来,采用FOB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已经得普遍认可,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采用FOB进行交易。本文通过分析FOB 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各种风险,并结合实际为出口商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出口商企业能够增强风意识,减少交易损失。

关键词:FOB贸易;卖方风险;防范措施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班轮公司屡屡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伴随着FOB在我国贸易中的频繁使用,我国出口商因此所遭受的欺诈和损失也呈直线上升,因此加强对FOB卖方的保护十分必要。

一、FOB贸易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出口商货物装上船前的保险盲区风险

国际货运本身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货物在装卸等运输环节中发生毁损和丢失。因此,海上货运保险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至关重要。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船上。而投保了国际海上货运保险,并不是必然能得到保险赔偿,而有条件限制。第一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第二索赔人必须对保险标享有保险利益;第三,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条件二很关键,被保险人若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无效。所以在FOB条件下货物如果在装船之前发生风险,,即便买方所投保的是“仓至仓”保险,买方无法依其所投的货运险获得赔偿,因为买方对此运输阶段的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卖方虽然对该运输区段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其亦不能凭此保险获赔,因为卖方根本不是买方所投货运险的当事方。因此,对于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毁损、 丢失的损失只能由卖方自己承担,这是卖方面临的一大风险。

(二)合同交货或交单义务履行迟延风险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如延迟交货或不交货可导致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损害赔偿。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仓,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所以卖方要如期交货还依赖于买方联系的承运人的配合,这样船期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买方手中。

第一船舶有可能因某种原因迟于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时间到达装运港,这种由于买方原因使得卖方延迟交货,卖方虽可依据合同向买方索赔,但在实际业务中,跨国诉讼耗时耗力,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差异,卖方还不一定能得到合理的判决的,在此情况下,卖方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另外寻求买家,有多少损失都要自己承担,如果船期迟延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的,卖方就要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并处于被动的局面。第二卖方在交货履行期限以前的某个船期时还来不及备齐货物,需等到下一个船期到来时,但又经超过交货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如遇到市场价格有所波动,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已经备好货物的卖方损失也是必然的。

(三)买方指定货代,卖方面临无单放货的风险

FOB条件下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实际交货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而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出于以下几种考虑,会指定货代,第一买方要求货代办理清关 、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第二买方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第三买方可以通过货代取得优惠运价。FOB条件下买方所指定的货代可能是无船承运人,并无实际办理货物运输的能力和资质。卖方将货物交给双方约定的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接收货物后签发的是货代提单给卖方,又称为无船承运人提单。这种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只能作为结汇单据, 无船承运人再与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公司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船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港,船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无船承运人,并以海运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无船承运人将海运提单寄给其在目的港的代理,无船承运人代理可能在买方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海运提单交给买方,买方持提单提取货物并随即转售,或者直接出售海运提单,之后买方与无船承运人便携款消失,最终遭受损失的只有卖方。

二、FOB 贸易条件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出口商投保“装船前险”或加强合同管理来规避货物装船前风险

1、出口商投保“装船前险”来规避货物装船前风险

国际货物运输本身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尤其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货物在装卸等运输环节中发生毁损和丢失。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至关重要。FOB条件下,按照INCOTERM2010的规定,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在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船上过程中损失的风险属于保险的盲区,卖方可通过另投“装船前险 ”即陆运险来规避此段保险盲区。此险是以“仓至船”运输区段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卖方在运出其仓库至装运港装上船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使卖方的获赔区间与买方获赔区间有效连接,从而最大限度的分散风险,保护卖方自身利益。

2、出口商加强合同管理来规避货物装船前风险

FOB条件下,为规避保险盲区,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将买方风险的时间和地点向前推移,从而使买方在“仓至船”的这段区间也享有保险利益。从而规避保险盲区,降低和分散了卖方的损失和风险。

(二)出口商通过事前防范来规避买方指定货代无单放货的风险

贸易实践中无单放货多因提单延迟或提单没有流转到卖方手中所致,所以卖方应接受信誉高的船公司,争取使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因船公司大多信誉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也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处理好纠纷。如买方非要通过其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商务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提单则必须委托国内货代签发,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保障。因为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同时在提单项下的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让银行控制货物的所有权,防止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当出口方不能自己指定货运代理时,外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同时为了避免国、内外货代公司联合欺诈出口方,需要各地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做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同时,作为我国的运输代理人和有船承运人应增强服务质量,搭建国际广阔的代理平台,使的进出口公司高效安全方便的将产品运到世界各地。另外,降低成本,加强业务人员素质,使得外贸公司CIF成本低于FOB成本。从而使更多企业选择CIF贸易条件。

(三)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规避并转化风险

卖方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来保护自身利益。目前保险公司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保险公司可以帮助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规避可能的风险,即使一旦保险事故发生,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帮你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你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这种方式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远比向买方追索或对相关责任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求偿耗费要小。

三、结束语

在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下,部分进口商违反合同或恶意逃债的现象明显上升,从而加大了我国出口企业收汇风险。而作为采用FOB贸易条件的出口商更应不断加强贸易风险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应当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收汇风险,确保贸易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卉.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与防范[J].经贸论坛,20108

[2]赵红娟.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110

[3]史景利. FOB 贸易下卖方风险防范[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3



本文编号: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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