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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5-03-06 17:48

宋程丽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政府、反倾销、反倾销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多的国家。虽然国外提起的倾销调查是我国出口持续增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贸易纠纷,但从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国外反倾销的情况以及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产业增长及世界关税总水平下降的角度来看,国外此消彼长的倾销指控,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主要威胁,我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越来越严峻。

一、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要措施和效果

年代到二十世纪初,我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的绝对胜诉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案)达37.5%,但有专家认为,即使是被欧美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日本、韩国、印尼、俄罗斯等国,其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胜诉率也难以超过40%。由此看来,应诉反倾销是否胜诉不能仅以绝对胜诉率为衡量标准,企业获得其他有利的裁决,如分别裁决、较低的反倾销税率、较高的配额或较短的征税期限等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取得反倾销战的胜利。近几年,我国的反倾销应诉效果明显好转,许多出口企业虽然没有获得绝对胜诉,但通过主动应诉和积极应诉,或多或少改变了反倾销的初裁结果,有的获得分别裁决的待遇、有的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有的争取到较高的出口配额等,受益的行业覆盖面越来越广,有彩电、鞋类、家具等,既保住了原有的市场,又维护了企业的出口利益和国家的声誉。

二、我国政府在配合企业应对反倾销方面存在的不足

面对国外烽火不断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政府部门在总结多年指导应诉经验并充分借鉴WTO成员有关开展应诉工作的有效和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目前已形成“四位一体”的出口反倾销应诉工作机制,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效果也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政府在反倾销应对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反倾销预警机制的预见性不足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主要构建者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国内许多省市,我国反倾销预警的操作主要表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信息渠道获得国外对我国某一出口商品的倾销指控后,他们把出口产品在国外遭遇反倾销的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如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涉案企业,而且要求涉案企业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把企业名称、涉案金额、企业调查期内进出口量等相关信息上报给有关部门。一方面摸清涉案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包括主要出口企业的数量、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数量、出口成交价格、合同履行情况等,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出口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制定应诉方案,在思想上和技术上做好应诉反倾销的准备。

在政府发出反倾销预警的时候,国外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时间,而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也就只有几个星期。这种预警只为涉案企业的应诉工作赢得宝贵的时间,但不能从其它经济现象,如价格预警、出口量预警、进口国同类厂商的反应预警、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指控预警等预见进口国的反倾销准备。所以,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预警时间出现时滞,使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能“预见”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商可能采取反倾销的准备行动,而非只传递一种进口国开始倾销调查的信息,那么“预警”才能起到“预见”和“警惕”的作用。

(二)没有把出口企业的应诉工作和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导致企业应诉不力

 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对国内出口企业竞相压价的经营行为实行约束和规范,在源头上对导致国外反倾销的出口行为有所遏制,但对于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不应诉、不积极应诉的做法监管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对这些出口企业进行处理和惩罚,起不到警示和制约的作用。许多出口企业,仍存在侥幸和“搭便车”的心理,要么不应诉,要么不积极应诉,要么中断应诉。应诉态度消极、对应诉工作急需的资金和人力投入不够。由于我国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使国外起诉方及有关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成本相对低廉,极易引起反倾销调查的多米诺效应,如针对我国企业的打火机出口,1990年欧盟为首控国,继控国为秘鲁、新西兰、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如此多的反倾销调查的多米诺效应,不仅使我国出口企业深受其害,而且败坏了我国的国家声誉。

虽然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如举办学术研讨会、培训班,使企业认清反倾销的危害性和企业应诉的必要性,让企业掌握更多的有关反倾销和应对反倾销的知识。但政府对反倾销应诉工作的管理力度不够,没有把反倾销应诉工作和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如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缺乏奖励措施:发放出口配额、优惠贷款等;对不应诉或应诉表现不好的企业,也没有加大惩罚力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我国政府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的主要作用

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是应诉的主体,是“主角”,而政府和有关部门只起着辅助和协调的作用,是“配角”,但从我国反倾销30%左右的胜诉率和反倾销胜诉案的总结中,可以看到:政府的作用并非只是配角,它可以是“导演”,特别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未被普遍认可的今天,政府在应对反倾销中所起的作用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成功应诉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 对内方面,政府是应对反倾销的组织者和出口企业之间利益的协调者

因为在反倾销的应对中,“利弊”的权衡是出口企业首先考虑的。这“利”既包括胜诉之后的“利”,也包括出口企业之间争夺国际市场的“利”

政府部门从最初要求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到要求出口部门积极应国外反倾销,而且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应该应诉以及对不应诉企业的惩罚,但从乐观估计90%的应诉率上看,还有一部分行业的企业弃诉。针对有些国家运用“同一判决”的情况,如欧盟一旦认定构成倾销,将会对所有企业征收统一的税率,部分出口企业由于不顾大局而实际上成了国外反倾销的“帮凶”,这不仅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也恶化涉外的经营环境。虽然近年来许多国家根据反倾销法或出口国企业的申请已采用“分别判决”,对应诉和不参加应诉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率。但事实证明,如果国内大部分企业不应诉,则国外通常会做出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判决,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

企业的“利”最终来源于出口市场,而对国际市场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国内同行的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出口企业要求一致对外方面,凭借法律和行政手段在短期内可能容易奏效,但很难得到企业长远的保证。只有通过相应的途径协调企业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使出口企业意识到出口市场丢失的严重性,也使他们的出口利益在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在反倾销的应对上更主动、更一致、更有全局观念。

() 对外方面

1. 政府通过外交谈判手段争取出口企业获得国外公平公正的反倾销判决

在反倾销涉案后,我国在外交方面如果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不够,则不利于企业的应诉和胜诉。因此,我国政府应通过政府间的谈判磋商,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申明贸易纠纷可能给双方带来贸易利益的损失和外交关系的恶化,要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或改变原有的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歧视性做法,确定倾销商品正常价格时不应继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而应采用中国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同时能够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中国的出口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合理的估价,以确定反倾销的幅度。

中国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中国香港、欧盟和日本,这四大国家和地区共占中国出口份额的60%以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西方国家经济复苏缓慢,尤其是美国,财政和国际收支出现“双赤字”。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势下,美国政府可能针对中国实施更为严厉的限制进口手段,其中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运用将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国外反倾销形势越发严峻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有所准备,未雨绸缪,除了利用政府间谈判磋商化解可能引发的贸易纠纷外,还应关注国内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最新情况,及时加以报道和跟踪,必要时加以干预,这有助于我国的出口企业获得国外公平公正的反倾销判决或取得反倾销斗争的胜利。

2. 政府通过外贸手段对反倾销提起国给予贸易制裁或贸易报复震慑

3. 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反倾销提起国加以制衡

我国针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法较慢,直到1997年才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使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日臻完善。《反倾销条例》 虽然可作为法律武器,,对国外无端挑起反倾销的国家给予在相同产品或交叉产品方面的反倾销报复,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在国际上作为贸易大国的形象,但由于使用的频率不高以及不够完善,故对反倾销提起国起到的震慑作用不大。据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国际反倾销论坛上发出的信息:截至2004年上半年为止,外国已经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544起,而中国的对外反倾销只有24起。数字之间极大的差额解读了我国严守入世承诺,加大市场开放度以及追求世界贸易自由化目标的态度和行为外,同时也折射出中国政府还没有完全利用好WTO赋予的保护贸易的合法手段来保护国内同类产业,更没有应用好这一合法的手段“以其人之道制其人之身”,通过国内立法对对方加以制衡。

随着中国入世后产业的全方位开放,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如何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监管以及配合企业应对反倾销成了政府有关部门急需解决的事项。反倾销归根结底是政府间的博弈,它决定了政府在反倾销应对中的作用应该日益增强。

参考文献: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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