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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引入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1 19:31
  当前国内大多数省份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仅为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两者,市场行为也仅限于排污权买卖,租赁、抵押融资等市场行为也由于市场主体类型的缺乏无法开展。本研究的目的,就是分析引入不同法人主体类型和市场准入条件,以达到完善市场主体、增加市场行为、扩大市场规模的目的。 

【文章来源】:低碳世界. 2019,9(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营利法人
    1.1 主体分析与市场影响
    1.2 准入条件分析
2 非营利法人
    2.1 主体分析与市场影响
    2.2 准入条件分析
3 特别法人
    3.1 主体分析与市场影响
    3.2 准入条件分析
4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总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改革思路研究[J]. 任艳红,周树勋.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6(03)
[2]论排污交易法律关系[J]. 左平凡.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3]排污权交易理论及其研究综述[J]. 陈德湖.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4(05)



本文编号:299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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