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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机遇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4-04-01 19:05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等现实困惑。从集体资产的承续关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应为实在的组织体,具有内部治理机制和意思能力,集体所有权主体理应定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共同规范下,在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维护着集体所有制的价值体系。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全部的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章程记载的责任财产范围应限于折股量化的财产范围。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对传统村落的未来发展具有导向意义。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现实困惑
    (一)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
    (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
    (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
二、农村经营制度变迁中集体所有权主体定位的历史考察
    (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基本脉络及相应的集体资产权属表现
    (二)有关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学说回顾和评析
        1. 学说回顾
        2. 理论评析
    (三)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应然定位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效应的未来展望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范围及未来立法走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传统村落未来发展的导向意义
结语



本文编号:394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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