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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代销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15-02-19 20:48

朱亚平  鄂州职业大学商学院

朱金琴  鄂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摘要:本文探讨商品流通企业两种不同代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问题,以期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商品流通企业;代销;纳税筹划

在商品流通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由于不能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故其生产经营处于劣势。这种情况下,为摆脱经营的被动地位,商品流通企业主动采取代购代销方式回避其经营劣势,这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在商品流通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还会发生代销行为吗?其代销行为有无筹划的空间?事实上,代销行为也会发生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有些生产企业由于其产品在市场上知名度不大,产品不畅销,为了保证销售,这些企业往往给予中间商比较优厚的条瓶,这其中包括委托中间商代销其产品。在代销行为中,中间商不垫付资金,销售完毕再结账,销售不出去的部分可以退回,因而中间商的风险较低,所以虽然产品不是很畅销,中间商有时也乐于从事这种代销行为。

一、代销的方式:

对于中间商而言,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是指委托方根据所供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供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中间商应该就这种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不同代销方式下税费比较

这两种代销方式下,中间商都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但这两种收入的税收负担却不同。假设两种方式下,中间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种方式税收负担更轻一些,中间商获取的纯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说,中间商应选择哪种代销方式呢?

:某化妆品公司新近推出一种美白化妆品,由于在市场上尚无知名度,产品销售状况不佳,该化妆品公司决定委托正大商业公司代销其产品,并借此打开销路。待选的代销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正大公司按照该化妆品公司制定的价格100/瓶对外销售,每月底,正大公司向化妆品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与化妆品公司结算货款;同时,正大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化妆品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预计正大公司月销售数量为1000瓶,则正大公司每月的手续费收入为20000元(100×20%×1000)。

方案二:正大公司与化妆品公司首先约定交接价格为80/瓶。每月底,正大公司向化妆品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约定的80/瓶的价格和销售数量与化妆品公司结算货款。正大公司按照100/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售价100/瓶与协议价80/瓶之间的差额,即20/瓶,由正大公司所有。假定正大公司的月销售数量仍然为100瓶,则正大公司每月获取的进销差价也为20000元【(100-80)×1000】。

两种方案中,正大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20000元,但两种方案下两个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将收益额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如下(以下的分析中,,均忽略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方案一两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化妆品公司收到正大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100000元(100×1000)及销项税额17000元(100000×17%),同时要支付正大公司手续费20000元,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开支。设化妆品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为Y,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则化妆品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7000-X

所得税前收益=100000-Y-20000=80000-Y

而正大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基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等,应交增值税额为零。但正大公司收到的手续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则正大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增值税负担,消费者总支出费为:

100000×(1+17%=117000()

2.2方案二两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化妆品公司收到正大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80000元(800×100)及销项税额13600元(80000×17%)。该化妆品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同方案一,则化妆品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3600-X

所得税前收益=80000-Y

而正大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相当于购进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公司应对此代销业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则正大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000×17%-13600=3400(元)

所得税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仍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增值税负担,消费者总支出同方案一,仍为117000元。

对比两方案可以看出,两种代销方式下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总和一样,都是17000-X,这是由于两种代销方式下最后对消费者的销售价格一样,均为100000元,增值税是中性税种,这就决定了不论中间流转环节有多少,中间各环节价格如何安排,从产品制造环节到最终销售环节之间的总税收负担总是一个固定数,即17000-X。虽然在方案二中,化妆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负担相对于方案一要少3400元,但增值税是价外税,且可以转嫁,因此在此方案中,化妆品公司的收益并不受影响。方案二中,正大公司多缴纳增值税3400元,同样的道理,这也不会影响正大公司的收益;方案二中正大公司的收益增加1000元,其原因在于此方案中,正大公司没有缴纳营业税,而方案一中,正大公司缴纳了营业税1000元,营业税不是价外税,其负担在企业的收益中扣除,之造成方案二中正大公司收益的增加。

三、税收筹划下的代销方式选择

总之,两种方案中,增值税负担总和一样,但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负担1000元,造成方案一的总收益比方案二要少1000元。两种方案相比较,化妆品公司的收益没有变化,而正大公司在方案二中的收益比方案一增加了1000元。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在实际运用中,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梁文涛.不同情况下的代销行为纳税筹划探讨.商业会计,201018

[2]吴坤、孙亚楠、杜晓君.代销方式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会计师,20087

[3]王波.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探讨.税收征纳,201010



本文编号:1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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