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投融资论文 >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冲突与解决

发布时间:2020-07-13 12:41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陡增,破产实践中关于购房人债权的清偿顺位争议不断。破产程序中债权平等集体受偿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债权清偿顺位并未设定购房人的优先清偿顺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以保障生存利益或保护物权期待权为由或直接或变通的给予优先清偿顺位。此种破产实践容易造成以下问题:首先,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破产实践叠加优先权容易造成在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等其他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间的冲突。其次,在没有相应公示制度的背景下,突破物权优先效力的购房人破产债权优先权制度安排缺乏理论基础,设置购房人的优先清偿顺位挑战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价值追求。最后,破产法律清偿顺位的混乱冲突导致购房人破产债权保护不足,致使破产程序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和灵活性不足。故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破产法律规范设定的债权清偿顺位,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划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三个类型化债权层次。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购房人债权清偿困境的内在原因,指出破产实践没有区分不同商品房履行状态对购房人债权请求权的影响,具体体现在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状态下购房人的请求权的差异,结合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状态平衡与购房人债权的内外冲突。在限制保护的视野下通过厘清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位冲突,主张为了保护购房人生存利益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消费性购房人纳入优先清偿顺位;主张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将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在标的房屋为现房的状态下,将给付房屋的请求权优先于建筑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标的房屋为期房的状态下,按照预告登记办理时间和担保物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无论期房还是现房,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给付金钱债权按照普通债权顺位清偿。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2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陈雷;;论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年07期

2 许超;;对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的几点探讨[J];环渤海经济w

本文编号:275348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touziyanjiulunwen/275348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1de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