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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9-28 09:29
   融资性商业票据是指信誉良好的企业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的,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票据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融资,融资性商业票据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票据交易必须以真实贸易为背景,票据的融资功能并没有被很好的利用。融资性商业票据具有发行成本低、流通便利,资金周转率高等优点,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市场融资需求,而且有利于实现各类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尚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融资性商业票据,但融资性商业票据已经以不同的形式大量存在于票据市场之中,其形式主要包括民间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和商业承兑汇票。纵观目前票据市场的发展状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一,现行票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规定,限制票据种类的发展;其二,市场交易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或缺,导致我国的票据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其三,《票据法》辅以公法限制票据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立法者对“真实的交易关系”、“一定的资金”等要求不合理地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导致中小企业无法从合法融资渠道获得企业运营所需的资金流,只能转向非合法运营地民间借贷资本市场。这些问题都说明票据市场对融资性商业票据的需求日渐紧迫,构建相应的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势在必行。学界对是否承认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合法地位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主流观点认为基于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本质、融资功能及实践等多方面因素,其效力应受到《票据法》肯定。关于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入法及其制度构建,现有的研究存在两方面的局限。一方面,融资性商业票据的现有研究大部分以金融学角度为视角,很少和票据法律理论、《票据法》的制度规范相联系。另一方面,票据法学者在支持融资性商业票据入法的同时,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忽视了《票据法》制定的基本特点是以真实性票据为前提的。构建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首先应肯定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修正我国《票据法》真实性票据的立法基础,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以融资性行业票据合法地位为核心,通过对发达国家票据制度的借鉴,逐渐从市场准入制度、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一个高效运转并具有我国特色市场机制的融资性商业票据市场。
【学位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7
【中图分类】:D922.287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概述
    第一节 融资性商业票据的界定
        一、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概念
        二、融资性商业票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融资性
        二、信用性
        三、风险性
第二章 构建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第一节 融资性商业票据实现票据融资功能的回归
    第二节 融资性商业票据满足票据市场的融资需求
    第三节 融资性商业票据完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
    第四节 融资性商业票据在我国具有实践基础
第三章 构建我国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所面临的障碍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对票据无因性规定的冲突
    第二节 缺乏规范的票据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节 信用评级市场公信力不足
    第四节 交易制度不完备
第四章 构建我国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承认融资性商业票据的法律地位
        一、坚持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
        二、发展电子票据
        三、增加商业本票的规定
    第二节 构建融资性商业票据市场准入制度
        一、严格审查发行主体资格
        二、扩大投资主体的范围
        三、设立专门的票据中介机构
    第三节 创新融资性商业票据信用法律制度
        一、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可诉性
        二、建立科学公正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三、构建融资性商业票据信用增进制度
        四、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路径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融资性商业票据信息披露制度
        一、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定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制定票据分类监管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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