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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劝诱的金融私法规制:困境及出路

发布时间:2023-04-01 16:46
  投资劝诱是金融机构销售投资性金融产品时的主要营业行为,是金融机构成功销售金融商品的主要途径。从私法视角考察,投资劝诱法律本质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从金融商品销售规制的法理来看,强化私法规制尤为重要。现行金融基本法律规范中缺乏金融消费者的合同撤回权制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适用亦存在诸多困境。治本之策是完善金融特别法律规范,在投资性金融产品销售法律规范中全面引入"冷静期"制度,并完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而治标之策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般私法规范和原理,对投资劝诱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民事责任进行法理解释从而实现规制。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金融投资劝诱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一)投资劝诱的定义及与相似概念的比较
    (二)投资劝诱的法律性质
三、金融投资劝诱私法规制的应然价值
    (一)私法规制的功能价值不可替代
    (二)金融之公法规制与私法规制冲突时的路径选择
四、投资劝诱金融私法规制存在的困境
    (一)针对不当投资劝诱行为的合同撤回权制度缺位
    (二)既有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难以适用
        1. 基本法律规定无法适用
        2. 金融部门规章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阙如
五、摆脱金融投资劝诱金融私法规制困境的出路
    (一)治本之策是在金融基本法律中直接确立相关私法规范
    (二)治标之策是回归民法范畴进行解释
        1. 通过民法解释强化私法规制的可行性
        2. 民事法律行为视角的民法解释
        3. 损害赔偿责任视角的民法解释
结语



本文编号:377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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