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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制度化展开

发布时间:2023-04-03 21:42
  不同于域外示范诉讼制度,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一种将诉讼审判镶嵌在调解制度中的纠纷解决系统,具有混合型ADR的性质。基于这一前提,我国在对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制度化展开过程中,应分别在程序启动和调解协议拟定两个阶段,构建起当事人合意达成机制,以确保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应根据先期集中调解、示范诉讼以及再次集中调解阶段不同的功能定位,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程序设计。最后,其纠纷解决方案的最终实现,应以当事人自愿履行为主,以获取强制执行力为辅。对于第一种实现路径,可以通过建立股票市场的信誉机制和凭借调解协议的程序法功能予以保障。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混合型ADR: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法律属性
    (一) 我国示范判决机制与域外示范性诉讼制度的区别
    (二) 我国示范判决机制更接近美国的混合型ADR
二、合意达成机制:示范判决机制有效运转的制度基石
    (一) 各个具体程序启动的合意达成机制
        1. 制度宣讲机制。
        2. 事先承诺机制。
    (二) 纠纷解决方案的合意达成
三、程式细化:示范判决机制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
    (一) 先期集中调解程序
        1. 调解前置程序。
        2. 挑选调解人员。
        3. 正式调解流程。
    (二) 示范诉讼审判程序
        1. 案件适用范围。
        2. 典型案件择定标准。
        3. 审级管辖。
        4. 示范判决效力。
    (三) 再次集中调解程序
        1. 调解依据。
        2. 调解重点。
        3. 惩戒机制。
四、自愿与强制:纠纷解决方案的两种实现路径
    (一) 当事人自愿履行
    (二) 获取强制执行力
        1. 与公证程序的对接机制。
        2. 与督促程序的对接机制。
        3. 与司法确认程序的对接机制。
    (三) 两种实现路径的位序安排
结语



本文编号:378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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