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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3-05-06 20:30
  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属于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表面上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医患法律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由于其主体范围的法定性,客体中费用的承担和医疗服务内容的限定性,以及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决定了此种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意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医患关系本属私法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的介入,其私法性质受到了社会保险权利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内容的影响,以及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行政委托合同的影响,渗入了公法因素。这一法律关系应当被定性为公私法兼具的公权力保护下的私权利法律关系。 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共一万五千余字。 第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概述”。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国家医疗保险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建立在一般医患法律关系基础上,但又在性质、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上与医患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第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性质”。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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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概述
    (一) 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二) 与一般医患法律关系的界分
        1、性质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客体不同
        4、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二、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 相关学术争议
    (二) 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属性确定的影响因素
        1、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利内容的决定性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行政委托合同的影响性
    (三) 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主体的双重性
    (二) 客体的双重性
    (三) 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1、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双重性
        2、医疗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四) 法律责任承担的双重性
四、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完善
    (一) 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投入仍旧不足
        2、医疗机构存在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3、被保险人就医费用无法有效控制
        4、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接难
    (二) 完善建议
        1、提高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标准
        2、控制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
        3、加强对被保险人就医费用的控制
        4、以人为本构建医保转接通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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