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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14-07-29 16:33

作为理论工作者,我们不仅有为现实改革和建设服务的任务,还有理论变革和建设的任务,因此本文尝试从探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出发,论及产权流动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一、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探讨

 

自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与苏式斯版教科书二脉相承,基本本本都宣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生产关系。不问是否符合马克思本人的原意,不管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是否还有政治经济学研究。大多教科书编纂者在行文中一般还要照例加上一句话,联系生产力研究生产关系。但在流行的教科书版本中,尤其是它的社会主义部分,当理论展开时,却很难体会到它究竟是如何联系生产力的状态和发展抒述生产关系的。

 

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在斯大林将“生产方式”逐出对象范畴后,历来也有争论。有人不断提出建议,将生产方式重新纳入(恢复)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建议者有一条过硬的理论根据,即马克思本人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明确说过:“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笔者认为,马克思不仅这样宣布,而且在其《资本论》篇峡浩繁的理论展开中,也是贯穿了这一旨意的:即既联系了生产力和生产方式阐述生产关系,也联系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叙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如从《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开始所述的,货币资本家从市场上找(购买)到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将之带回家,使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进入劳动过程,也即价值生产—价值增殖—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也就是说,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描述了:通过商品交换,使生产要素组合以进入生产过程的方式。这个方式即是一种生产方式。后来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其理论内容的展开,不便于表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联系,其原因之一便在于摒弃了“生产方式”,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出现了一个断层和空白,这种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对不再拒绝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主义经济,理所当然难以应对。再进一步,当我们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只以生产关系当作研究对象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对许多问题就更加不好理解和解释了。

 

众所周知,所谓市场经济,其核心问题,就是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若用生产关系去界资源配置”恐怕不转几个弯子是不成的。一旦从生产关系的定义出发转几个弯子来解说“资源配置”,那么中间也就要借助马克思使用过的“生产方式”概念了。无论如何,人们不难理解“组合”和“配置”,在语义上有多么的贴近。也就是说,若以生产方式的涵义,来解释“资源配置”,我看总不能说是牵强附会的。

 

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本义就是指生产要素的组合或组织方式和方法。至于“要素”与“资源”的关系,我们暂且存而不论。正象马克思说的,连三岁小孩都知道,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要进行生产。要进行生产,至少得有两项最基本的因素:人与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或曰两项最基本的条件:生产的人身生产条件(劳动力)和生产的物质生产条件(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又分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这就构成劳动过程的三项要素(要素显然还可以细分),这些要素结合(组合)于劳动过程,就发挥出一种(合)力—生产力,生产力发挥后,就生产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或方法,是为生产方式,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生产关系。而传统理论(斯大林为代表)将前者—生产方式,不当作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只将后者—生产关系当作研究对象。但,笔者认为将两者都当作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符合马克思本意和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的。至于“要素组合”与“资源配置”中,“组合”与“配置”之间,我们在前面已经述及两者虽不能等同,其贴近之处,大概是谁也不会全然否认的。那么“要素”与“资源”呢?两者的关系和差别,那就要看各人的界定了。

 

作为实物所指,其相互涵盖和交叉,应是无疑义的。作为要素,经典的涵义,首先指的就是前述“三大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但从近现代经济和经济学的发展看,人们在各种不同场合,似乎已把要素构成划得更细分一点了,尽管这种划分准则并不完全统一。而在我们的行文中与其相对应的“资源”概念,外延也越来越宽了,绝无人只单纯指原始的自然资源。并且无论是从“要素”的角度还是从“资源”的角度看,有的对象甚至已很难从有形的实物意义上把握.例如“信息”。总之,要素与资源不管各自怎样界定,其外延相互涵盖和交叉是明显的。从历史现实看,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大致已存在过三种较为典型的“要素组合方式”(说三种资源配置方法也可以):一种就是自然经济的方法,以生产者一身多任,自给自足为特征;一种就是商品经济的方法,以商品交换为媒介实现要素的组合,或曰以市场为基础实现要素的组合(或日资源配置);再一种就是我们曾经尝试过而未成功的计划经济方式。

 

计划经济,按其本义,是由一个全社会的计划中心(或社会中心按统一计划)统一安排(调拨、统分统配)要素—资源—资金、物资、劳动力等等进行生产。而实际在原苏联,在斯大林那里,虽然力图超前实践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直接社会化生产方式—计划经济的设想,但也不得不在实践上承认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半商品生产。所以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并未真正实行过,作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对象的,实际上就是从苏联照搬打上许多超越现实的烙印的高度集中和集权的半实物半商品经济,我们将之称为计划经济(体制)。从生产方式涵义出发,论及现实的改革,首先无非就是从要素的计划组合(资源的计划配置)为主,转向以商品交换或市场为基础组合或配置为主。.而这种组合配置,是否最佳的标准,就在于生产力的发挥和发展如何,不过其(组合或配置)动力机制却在于生产关系,在于其中的所有权—产权关系,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所有权—产权关系出发追求“利益最大化”相一致。也就是说,经济学中的效益“最优”、“组合或配置最佳”、“生产力发挥最大”方向是一致的。

 

看来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生产力概念,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有许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当然这里的生产方式只是指在其窄义上的一种使用,而非指宽义的当作社会经济形态同价使用的范畴。如同斯大林说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统一。仅此一点,足见这种研究,不仅只是经济学理论工作者的任务,而且也应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的任务。

 

二、要素组合、资源配置与产权动力

 

有一点应该说是不言自明的,即要素也好,资源也好,组合也好,配置也好,组合配置最佳也好,次佳也好,要素、资源组合、配置的前提,是它们必须能够流动。不流动就什么都谈不上了。还有一点几乎也是不言自明的,即要素也好,资源也好,单项的也好,组合配置后的综合体也好,在现代社会都是有主儿的(所有者)。即使公有制,也是一定社会群体范围的共有,而且只要有公有制存在,必有私有制同在;世界上没有了私有制,也就无所谓公有制了。各类所有制的所有者都对各自的要素或资源(除了少数大自然无限供应的空气、阳光等之外)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因此,这种要素或资源的流动就是在一定的所有权—产权格局下进行的。而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所谓流动就是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而进行的,简言之,商品交换也就是流动。这种交换或流动,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则,必须伴以产权的让渡,终不成一物交换完毕,一物的所有权或产权还是属于原主的。实际上,正因为所有权—产权相互独立,交换,也就是流动,才有动力。这种动力的背后,有着让渡本身直接获取的得益(或比较利益),有组合后进行生产预期的追加利益。除此以外,还有几点很有意思的事。其一是,通过流动实现的组合,组合半径越大,也即意味选择范围越大,择优的余地越大、组合趋向最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也就是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扩张性的意义之一。其二是,正因为要素流动、商品交换首先是产权让渡,因此,这种流动不一定伴以物体的位移,如房地产的买卖,只是易主而不易其位。

 

因此,在信息和信息传播手段高度发展和发达的社会,流动更越来越多地在“遥控”下进行。其三,要素(资源)组合后的产权其意义不同于单项实物的产权迭加,就如系统的功能不等于是其构成要素功能的简单迭加。总之,在现代经济社会,要素或资源具有所有者.已是既定客观存在,对于其组合和配置来说,没有所有权—产权就没有行为主体,以至就没有动力。从“人格化”的角度说,产权具有组合要素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它也有着尽使要素畅通流动的义务。唯有尽此义务,它才有可能通过最佳组合获取最大利益。两者相辅相成。要素的畅通流动,又正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要求、必备条件和必然表现。否则,就谈不上社会化大生产。

 

所谓社会化大生产,主要意思两条,一是许多人共同生产同一产品,二是生产资料集中共同使用。通过商品经济方式实现的社会化大生产,是间接社会化生产方式;不通过商品交换方式而由设想中的社会中心直接按计划安排生产的社会化大生产,是设想中的直接社会化生产方式。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是间接社会化生产方式,并且存在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一是资本主义社会,一是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说,当前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实行的都是间接社会化生产方式。只不过双方各自表现的生产关系有所不同。

 

资本主义,从理论上说,它是前社会主义的社会,是落后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它的落后性之一,就表现在包括在要素或资源内的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照道理私人占有所秉具的垄断性、排他性、封闭性是与市场机制、开放和竟争相悖的,因此也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矛盾的。但这一对矛盾(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还未导致当前资本主义外壳已完全不能容纳其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它还没有走到尽头,外壳还没有最后炸毁,甚至还显出一定的活力和生命刀。其原一盖在于产权内在矛盾的另一面,私人占有使它充满着利益躯动的内在冲动,使“利益最大化”成为促进要素(包括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流动、组合和社会化使用的动力,也同时就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但矛盾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仍然要向前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看来要复杂一点。与资本主义相对应说,社会主义本义应呈现的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相匹配,尔后是社会化占有促成社会化大生产的更佳发展。可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不太理想的状况。原因是多方面,我们且列举其中三项。首先,我们的突破,遵循的并不是马克思的“炸毁外壳论”,而是列宁的“斩断薄弱环节论”。这本身就表明,当初大多社会主义国家从前社会继承的经济物质条件,从而表现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实际水平,基础本来就相对较差。

 

其次,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欲速不达”。我们看来似抄“近路”、“直路”,却走了一段弯路,即在自己还不具备实行直接社会化的条件时,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蒙上了许多直接社会化的色彩。直接社会化经济中的首要要义就是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然后是直接分配劳动于各个生产部门(我们的旧计划经济体制简直不是分配到部门而是直接分配到生产单位—所谓企业了),实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其理论基础就是,消除私人占有,也就不会再有私人劳动迂回曲折、间接地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矛盾。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也就是说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化。由于这一对前提性、基础性的矛盾的消失,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也就不复存在了。于是出现了“计划经济”。“不可为而强为”,是要付出代价的。经过实践和多方的论证表明,我们今夭还不具备实现这样的直接社会化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条件。于是我们只好又回到间接社会化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上来,重新认识和实践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直接社会化的某些痕迹仍深深烙印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成为改革的阻力。

 

再次,在走过的弯路中,表现为产权关系、要素的流动和组合、生产力的发挥发展方面的失误是十分明显和严重的。名为社会化占有,“被占有”财产流失严重、效益不佳、无人负责的现象比比皆是。明明是社会化占有.却未能很好地促进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流动和使用,大量出现的却是对生产要素流动的人为封闭和遏制。具体表现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单位所有,以及个人专断的阻挡社会化流动和使用的现象。出现了一种“社会化占有”下的生产资料倒不如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使用社会化程度的怪现象。这些现象,理论界将之归结为“产权不清晰”所带来的弊端。仔细想想,也的确如此,在旧体制中,产权主体不明确,谁是主人,谁是代理,谁也分不清;积极性很难调动,责任心很难落实;动力既不足,压力又缺乏,自然就很难能动地作用于生产方式、促进生产力的发挥和发展。

 

三、形成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产权格局

 

在继续探讨前,笔者在此先复述旧作中已陈述过的三点看法。首先,我们在特定的场合下,必须分清(说明、强调)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它的低级阶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在本义上,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以消灭剥削为己任。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它的低级阶级的初级阶段)则必须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至剥削现象的局部存在。这也就同时表明,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各产权主体呈多元化格局存在。

 

其次,同是间接社会化,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除了一般以公私所有制、是否允许剥削,共同富裕与两极分化的区别外,在经济上,其实还有一系列的具体区别,例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以“劳动者与劳动实现条件所有权相脱离”为前提的,而社会主义则必须实现“劳动者与劳动条件所有权的”重新结合;并且在进一步的延伸中,体现的是一种双重的结合,即除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结合外,还有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以其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实现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以进入生产过程),在进入生产过程后,劳动者的权利始终不被架空;就生产资料本身而言,区别还在于,在资本主义其使用是被当作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则显然不应再被用作剥削他人的手段,等等。事实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呈主体成分地存在着社会主义因素,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社会也才成其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点在未来的社会主义产权变革中,是不可须臾忘记的。否则,……。

 

再次,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主产中,当我们以要素或资源为对象述及所有权或产权时,问题似乎不那么大。但在使用公有制、私有制概念时,就要谨慎对待了。例如在要素或资源的概念中,均包括“劳动力”。劳动力本身也有所有权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既不是公有的,也不是私有制的,而应是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就是劳动者个体自主所有与现存的公有(共同占有或按份共有等)概念是不同的,与私人占有(制)也不同,劳动力私有制是与劳动者人身占有相伴的,那是奴隶社会的现象,劳动力买卖和劳动者(奴隶)买卖同时进行,奴隶主不仅占有奴隶的劳动力,还占有他的人身。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都是享有人身自由的。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中,他—劳动者让渡的只是自身的劳动力,绝不连同人身。这个问题明显喻示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从内涵到外延上的差别,不把握这些差别将之纳入研究对象,政治经济学就无法说得清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许多问题;以及“产权动力说”的普遍意义。“产权动力说”应当也适用于劳动力所有权,这里显然有一个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劳动者的直接产权结合和产权收入的意义何在?

 

既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区别,现阶段又不具备实行直接社会化的条件,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不可能实行单一所有制,而必须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因此它的内部既有着社会主义成分,又有着非社会主义成分的存在,那么它的生产资料占有状态,也就只能是既有非直接性的社会化占有,又有着各种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占有。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指出,商品经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中的产权,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和表现,又是促成要素流动与组合的动力。而商品交换也好,价值规律—价值机制也好,以至竞争—市场机制也好,实际上都是以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与转化为基础和前提的。这一点,对直接以私人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是十分易于理解的。问题难就难在,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社会化占有—各种形式和名义的公有制(以及劳动力个人所有)与间接社会化生产方式(即商品经济)的关系。

 

在讨论公有制的问题前,我们必须十分明确地认识到,当我们明白承认社会主义现阶段不能超越商品经济时,也就等于宣布个人劳动不具备直接社会化—直接表现为(或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条件。因而在市场上,产权明显独立的各个企业,它们本身就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因而它们的生产与交换就自然地遵循着以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为基础的价值生产(价值形成)、价值决定、价值形式和存在促成要素流动内在冲动的各项商品经济原则。这类企业除了明显的私营、“三资”企业之外,还包括各种(未被侵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企业等等。这些企业与私营、三资企业在经营机制上其实没有多大的差别,其原因盖在于它们的产权是清晰而独立的,因而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在当前中国的企业产权格局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改革后将仍然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预想在全部经济成分中占70%左右)。不占主体地位所有制的企业和前述集体所有等类企业,就其本义来讲,其产权不存在什么问题,公有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那大中型企业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中。现实的问题是,部分国有企业仍需改革、完善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以改变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无人负责、流失严重、内部经营机制不活、效益不佳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举措之一就是使企业产权明晰,促使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参加流动,有人负责,并激活其内部经营机制,提高投入产出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具体说,除了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产权变革外,我们可以再拿出一部分(主要是中小型、也可有个别或少量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建立劳动者联合共有的试验,待试验成功,再逐步铺开。当然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辅到覆盖全部国有(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事实上,社会经济生产中,总有一部分公共产品是必须由国家(政府)组织生产、管理经营的。另外,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国家直接掌握一部分大中型生产基础的、重型的、高科技等的产品的企业似也是必要的。如果,这部分国有国营大中型企业其生产总值在全社会企业总数中占30%左右,那么,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全社会有70写左右的企业是产权清晰和独立的。这种产权清晰独立的企业,也就是一个独立的(而非老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这些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中的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社会化占有—公有企业,其企业生产劳动,可以看作是扩大了的私人劳动,因此,即使是公有制的形式,它们也可以一丝不苟地遵循商品经济,价值生产和价值交换的规则。

 

至于剩下来那部分仍实行国家具有最终法律所有权和企业具有法人所有权相结合产权形式的国有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内部经营实际上也就不难引入市场机制了。1.如果占全社会70%的企业都是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与之发生关系的那30%的企业,也不可能游离于市场机制之外。作为交换的一方,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也必须在生产经营上遵循通用的商品经济—市场规则。何况这部分企业,原来也并不全部处于封闭、亏损、经营不善状况。2.产权清晰也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唯一问题。在一定的产权格局形成后,企业仍然存在激活内部经营机制问题。这个问题中的一个前沿问题,就是企业法人代表(厂长经理)以及核心管理层如何产生的问题。在管理市场(或曰企业家市场、厂长经理市场)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条件下,国有国营大中型企业也并不是不可以高薪重责聘请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也并不是完全由聘金的轻重多寡决定的。激励和约束是多方面的,这里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产权的明晰和独立,是商品交换的要求和实现条件,产权机制的健全、产权本身的进入市场,即使生产要素得以畅通地流动、有流动才有组合、以至最佳组合的可能(叫做资源最佳配置也可以),以至生产力发挥最佳的可能。以上所述社会主义产权格局或体系.是否最有利于要素流动与组合尚可探讨,但产权的改革、产权格局和体系的形成,一定要以有利于要素或资源的流动、最佳的组合或配置、最大生产力的发挥、最优经济效益的取得为目标,这是不容置疑的。否则改革还有什么意义。这里面既有生产关系方面的学问,也有生产方式方面的学问,以至还有生产力方面的问题。为了便于理解和解释许多经济现实问题和现象,所以我们认为必须将生产方式重新纳入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顺便指出一点,也唯其如此,我们才能从一开始就着手沟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经济学,为重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新体系作准备。结合当前中国的改革实践,我们先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问题论及社会主义产权变革的问题,事实上,这仍然是一个属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逻辑起点的问题。其实即使现代西方经济学,众多流派的诸多版本的教科书,又何尝不是以此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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