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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讨C2C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14-07-27 09:41

  1 国内信用体系模式
  (1)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2)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3)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
  (4)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是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5)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2、C2C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不对称性
  在现实交易中,卖家和买家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卖家对商品的了解总是多于买家,即使通过近距离的观察,也不能完全掌握商品的信息。由于在网上交易时卖家和买家并不见面,对货物的质量和特征并没有线下购物的亲身体验,只能依靠卖家在网上对货物所作的描述、图片、以往买家的评价以及自身购物经验来判断。而这些是主观获取信息的方法,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影响了买家对于商品的判断。
  2.2 身份认证问题
  身份匿名是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根源之一。虽然各大网站都有自己的身份认证体制,但相对来说比较松散。比如,淘宝网规定卖家必须通过淘宝的身份验证(包括个人信息、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但对于买家的限制就降低了很多。然而对于卖家来说,虽然通过了身份验证,但是网站的身份验证给顾客带来的信任度并不是很高。很多买家不愿意进行身份验证是因为不愿意将自己的隐私信息透露给拍卖网站,害怕被拍卖网站用作商业用途。
  2.3 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1)信用评价评分体系过于简单
  不管是百度“有啊”的百分制信用评价体系,还是淘宝网的“好、中、差”模糊评价体系,都未逃脱买家(卖家)级别的“交易型信用评价体系模式”,即一方的信用程度取决于另一方给予的评定。而这一信用评价模型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2008年12月,都市快报曾报道了淘宝网上出现花钱买信用的现象,报道称,只要花费几百元就能让自己的店铺得到“钻石”信誉。
  (2)评价的主观性难以掌控
  从评价的衡量标准来看,几乎所有评价都不具备定量的标准。对于好评、中评、差评,以及物品质量、服务态度这几点完全取决于评价人的主观想法。很多人觉得可以就会给予好评,但还有一部分人的习惯是觉得可以就会给中评,虽然是同样的东西同样的服务,甚至于有时候这种评价取决于评价人当时的心情。这种随机性和主观性给予人的参考价值是有待商榷的。
  (3)虚假刷信誉现象泛滥
  针对信誉值至上的规则,不管是新手卖家还是皇冠卖家为了追求更多信誉,为了吸引更多买家,很多都通过专业刷信誉团体,或者互刷平台来达到增加信誉值的目的。根据淘宝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21日上午11∶00时,共有9777家店铺因重度虚假交易通过淘宝第二代安全稽查监控系统被封。很多人这么做,尤其是新手卖家,与其说是弄虚作假,不如说是生存在评价体系压迫下的无奈之举。
  (4)评价单位涉及因素单一
  在评价的过程中,都是以交易笔数作为单位来加以评价,与交易金额无关。无论是一万元的交易还是一毛钱的交易得到的评价机会都是一样的。然而,前者交易所承担的风险,所损耗的人力物力与后者相比都要高出很多倍;同样买家对于前者和对于后者的交易所持心态也不相同,一万元的交易品只要存在丁点瑕疵,很可能买家会非常愤怒而给予差评,但是一毛钱的交易品即使马马虎虎,买家却会觉得价廉,所以毫不在意从而给予好评。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3.1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1)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
  (2)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相关的基本法,比如,可以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3.2 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数据开放程度低,笔耕论文,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及机构中,造成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全面建设,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所以,本文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3 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从国际上看,目前主要的监管框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反之,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
  3.34促进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在国际上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立部门发起设立;另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由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西方国家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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