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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0-10-17 00:59
   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不符合"独创性"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然而,从外在表现形式分析,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已难以区别甚至无法区别,由此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困惑,也使得大量的"无主作品"充斥著作权市场,给著作权市场秩序带来混乱。出于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考量,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自身属性和特点,应当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内创设新的邻接权权利类型,同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类型化区分,以对具有一定程度创造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邻接权保护。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分析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类型化区分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分析
    (三)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身份分析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 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的实然性需要
    (二) 矫正著作权市场秩序的需要
    (三) 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需要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专门法保护之否定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三) 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权利类型设置
        第一, 权利客体。
        第二, 权利主体。
        第三, 权利内容。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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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琛;谢绾樵与独创性[J];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08期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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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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