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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刑事诉讼被追诉人地位审思

发布时间:2020-10-28 12:48
   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体侵权及犯罪中的责任真空问题,旨在维护人类而非人工智能体的权益。假定人工智能体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则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仍然值得思考。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被追诉人相关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正当权利,以实现控辩平等、司法公正和刑罚正义,但这对于人工智能体并无实质意义。同时,由于人工智能体的思维可被解析,加之其物理上的机器属性,导致供述自愿性保障、辩护、救济和强制措施等制度对其而言均无实际意义。因此,不必赋予人工智能体被追诉人地位。对于人工智能体犯罪,可以依照侦诉审一体化的极简版诉讼模式快速处理。以合目的论指引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研究,而不陷入纯粹理念与意识形态之争,方为学术正道。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法理到规范: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
    (一)主体理论旨在解决人工智能体的责任问题
    (二)赋予人工智能体主体地位是为了保障人类利益
    (三)规范上的讨论:主体地位的有无
    (四)批评: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讨论的误区
三、人工智能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问题
    (一)被追诉人地位与其权利保障
    (二)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意义
        1.实力衡平
        2.公正司法
        3.刑罚正义
    (三)人工智能体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问题
四、人工智能体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一)思维的解析与事实的还原
    (二)人工智能体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
        1.供述自愿性
        2.辩护
        3.救济
        4.强制措施
五、迈向侦诉审一体化的人工智能体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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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骆多;林星成;;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证伪——以刑事责任之实现为视角[J];学术交流;2020年01期



本文编号:28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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