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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12-02 11:06
  从语义逻辑上廓清"人工智能+法律"的研究视域,似可分为两个规制方向:人工智能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人工智能化。论及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首先可以探索性地将人工智能分为人造程序、人造机器或人造机器人、人造人,在此基础上,依次从法律责任的三个维度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切入,可以提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的"九宫格"模型,以明晰的法律责任兜底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8年04期 第134-141+160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及其类型化
二、基于“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的人工智能三维法律责任构造
三、人工智能法律责任构造Ⅰ——民事责任维度
    1.“三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程序) , 如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语义分析、智能搜索、大数据营销等——过错推定责任。
    2.“二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机器或人造机器人) , 如无人驾驶车、无人机、生活服务智能机器人——替代责任或代理人 (教练) 责任。
    3.“一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人) ——以电子人严格责任为主, 以实际管理人有限责任为补充。
四、人工智能法律责任构造Ⅱ——刑事责任维度
    1.“三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程序) ——无刑事责任能力。
    2.“二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机器或人造机器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类似于公司的刑事责任能力。
    3.“一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人工智能法律责任构造Ⅲ——行政责任维度
    1.“三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程序) ——不承担行政责任。
    2.“二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机器或人造机器人) ——严格遵守行业准入和登记备案制度。
    3.“一类人工智能” (即人造人) ——承担行政责任。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J]. 张建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2]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3]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4]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J]. 霍斯特·艾丹米勒,李飞,敦小匣.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4)



本文编号:289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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