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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

发布时间:2021-12-19 15:06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细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与想象性规则设计相比,对讨论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对现有制度回应新技术之潜力的发掘,更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19,(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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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工智能与艺术创作——人工智能能够取代艺术家吗?[J]. 李丰.  现代哲学. 2018(06)
[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思考[J]. 龙文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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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工智能美学如何可能[J]. 陶锋.  文艺争鸣. 2018(05)
[7]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 李伟民.  东方法学. 2018(03)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人工智能:概念·方法·机遇[J]. 钟义信.  科学通报. 2017(22)
[10]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4(07)



本文编号:354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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