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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路径选择——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07 03:14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冲击,版权制度不能无视和消极对待。本文认为版权制度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客体范围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而,本文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阐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是独立于原物——人工智能——所生之新物,可以被视为一种孳息。相应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也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孳息归属问题,兼采"原物主义"与"生产主义"原则。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8,(06)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一) 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版权制度的必要性
    (二) 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版权制度的正当性
        1. 作品的独创性判定向客观标准倾斜
        2.“额头出汗”原则内涵的扩充
        3. 创作主体“个性”的稀释
三、版权制度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
    (一) 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孳息
    (二) 孳息理论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J].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4]“用户创造内容”与作品转换性使用认定[J]. 熊琦.  法学评论. 2017(03)
[5]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6]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J]. 曹源.  科技与法律. 2016(03)
[7]作者意图、事实与作品的可版权性——以古籍整理相关案件为主线[J]. 梁志文.  政治与法律. 2015(12)
[8]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J]. 刘春田.  知识产权. 2015(10)
[9]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兼评《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163条[J]. 彭真明,丁海江.  社会科学. 2014(02)
[10]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J]. 杨雄文,肖尤丹.  法学家. 2011(05)



本文编号:357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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