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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4-12-24 11:43

 

【摘要】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最核心的制度,也是版权法研究与发展的重点所在。它从《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伊始就一直困扰着版权界,版权法所体现的是一种衡平精神,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衡平精神的关键所在。然而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措施、标准合同等更加便捷的改变合理使用的规定,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数字版权时代合理使用制度何去何从?如何继续发挥其调节器的功能,平衡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一制度重新进行审视,合理使用制度必须为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而进行不断的创新,从而在数字版权时代下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这就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本文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数字版权时代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立法不适应数字环境的情况下,主要分析数字版权时代下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针对数字版权时代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问题,对我国数字版权时代下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主要从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数字版权时代下合理使用面临的全新挑战,揭示数字技术带来挑战的本质就是著作权人能够更加便捷的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合理使用的规定,突出表现在技术措施的使用和标准合同的适用两方面。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在数字版权时代下的立法现状及缺陷。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便捷,无限制的资源共享,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综合国外的理论规定以及我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总结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四大缺陷:一是立法模式上属于半封闭半开放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灵活性,但更多的是缺乏适应性,无法贯彻到底;二是临时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复制权面临双重困境,同时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三是数字版权时代使得传统的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个人目的的使用”面临着侵权的困境。四是数字版权时代,技术保护措施的广泛运用,挤压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准则。《伯尔尼公约》、WCT和《TRIPs协定》都是国际公约,这些规定都是用来规制其成员国的,是成员国需要遵守的义务,也就是根据公约的规定来制定与本国相适应的法律并执行该公约的内容。因此,三步检验法作为《伯尔尼公约》、WCT和《TRIPs协定》的内容首先是立法准则,是各国在在制定制定合理使用规定时必须遵守的立法准则。同时,三步检验法在实践中也被有些国家的法院用于司法裁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的场合,利用该方法判断具体案件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三步检验法又具有了司法裁判功能。所以,三步检验法既是立法准则,又是裁判准则。只有明确了完善过程中的准则才能在具体规则的完善过程中更好的应对数字时代的各种变化,以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更好的指引。第四部分,对数字版权时代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则提完善建议。在明确了完善过程中所要秉承的大原则的前提下,数字环境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则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基于第二部分对数字版权时代下的具体规则的缺陷分析,笔者认为应寻求具体规则的完善方法,对我国临时性复制、个人目的的使用的复制、技以及技术措施等涉及到的具体的合理使用问题做出适当调整。 

【关键词】 著作权; 数字技术; 合理使用; 
 

引 言


本文在第一部分提出数字版权时代合理使用面临的本质挑战就是——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人能够更加便捷的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合理使用的规定。第二部分,具体分析在数字时代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做准备。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在数字版权时代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的准则,在立法层面对我国的立法模式进行完善,在司法层面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建议,从而在具体规则的完善过程中秉承更好的准则,以期对于立法和司法有更好的指引作用。第四部分,对数字版权时代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则提完善建议。基于第二部分中对数字版权时代下的具体规则的缺陷分析,笔者认为应寻求具体规则的完善方法,对我国临时性复制、个人目的的使用的复制、技以及技术措施等涉及到的具体的合理使用问题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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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版权时代面临的 全新挑战


第一节 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侵蚀
如果使用者能够不受阻碍地从多种途径获取作品,他就能够更多地吸收信息、掌握知识和进行创作。使用者除了从不付费途径获取信息和知识外,更多则是偶然地从其所处的环境中获取,例如他的家庭、朋友、同事、老师、学生和熟人,笔耕文化传播,出于各种原因来分享、介绍或提及某些作品。由于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对作品进行控制,他的朋友、同事等无法或者比较难以与其共享作品,使用者偶然获取作品的机会减少了。接触作品的机会减少,使用者对作品进行介绍、批评和评论的机会也就减少了,从而间接影响了他们介绍、批评和评论引用作品的机会。因此,当权利人对作品加强控制时,使用者合理使用的总体可能性减少了。例如,出版者对于数字作品采取了控制复制的技术措施,该技术措施能够禁止使用者在硬盘驱动器上复制该作品或者禁止剪切或发送作品片断到另一个文本中去。如果使用者要引用其中的某些文字,只能自己键入这些文字而不能通过复制粘贴来完成,这就增加了引用的困难。当涉及引用图像等作品,或者为了批评、评论和新闻报道的目的需要机械复制原文时,如果技术措施禁止复制而只允许打印作品,使用者就只能先打印后以电子方式扫描作品。这种复制方式相当缓慢和不便。有时,技术措施甚至排除了使用者的某些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节 合同约定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避
除了通过技术措施妨碍使用者的合理使用外,著作权人还借助合同排除或者变更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由于利益的驱使和缔约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著作权人经常试图利用合同排除或变更合理使用的适用,扩展自己对信息的控制权。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人的这种企图更为常见,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采用标准合同的形式实现上述目的。合同排除经常与技术措施的利用结合在一起,更加强化了网络环境下的“数字锁定”效应。同时,著作权人经常在两个不同层面上利用合同妨碍使用者的合理使用,一是利用合同直接排除或者变更法律规定合理使用行为。二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对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从而间接达到排除或妨碍合理使用行为的效果。 

第三章 数字版权时代下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的准则——三步检验法............ 12
第一节 作为立法准则的三步检验法——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建议......................12
第二节 作为司法准则的三步检验法——对我国司法层面的建议 ............12

第四章 数字版权时代下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的完善...........17
扩大网络传播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17
第二节 保护与限制并重解决数字版权时代下的“临时复制”..............18
第三节 严格规制数字版权时代下“个人目的的使用”.......... 19
第四节 “双管齐下”设置网络环境下技术措施的合理使用制度 ........... 20

结 语 ................22

第四章 数字版权时代下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的完善 

第一节  扩大网络传播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著作权人、使用者和传播者,作为传播者的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应明确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种类的网上信息的性质界定其各自的合理使用范围。比如各类社区、论坛、BBS上的作品,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应拓宽。但是,对于个人目的使用宜重新解读,比如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显然在网络环境下不管个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认为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络属于合理使用。在网上下载作品会在自己的电脑中形成永久性复制件,而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的易复制性同样也让人质疑此种个人目的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这样解决,既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精神又符合数字作品全新的使用环境的特点,扩大了网上使用作品的自由度,满足了数字技术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数字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最终促进文化社会的发展。 

第二节 保护与限制并重解决数字版权时代下的“临时复制”
如前所述,数字版权时代下临时复制是否构成复制权面临着两难的窘境,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如此两难窘境就应该保护与限制并重,构建一种利益平衡。首先,立法上应肯定临时复制为一种复制,因为临时复制产生了著作权的新市场,而著作权法为鼓励创新,通常将作品新市场的利润合理分配给著作权人。临时复制式的作在网上存在传播行为,否认其法律地位对著作权人并不公平,也不符合著作权法之目的。但是临时复制由于存在于数字时代下,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一是临时复制是技术效果所无可避免的,因此不能属于复制权。二是在网络浏览所不可避免产生的临时复制也不属于权利的范围。三是临时复制的权利范围就在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使用行为。
...........

结 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合理使用制度虽然面对诸多挑战,但是合理使用制度并没有消亡,仍有其存在的必要;相反,数字技术推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在新环境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始终是平衡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调节器,促进了信息的广泛传播,推动了人类文明的繁荣与进步。同时著作权法本身的目的就是一部平衡之法,它总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之中不断进步和完善。现阶段,面临数字技术,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分析数字版权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何种困境,以求需求最优的解决办法。今天,各国的立法者已经注意到数字版权时代对合理使用的挑战,也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这种挑战,我国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应对数字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因此我们坚信,由于著作权法本身所固有的正义性、合理性,及其自身的包容性和发展性,我们必定能够解决数字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诸多问题,为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新环境里寻找到新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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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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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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