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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_谢川豫

发布时间:2016-10-29 08:33

  本文关键词: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_谢川豫

发布时间:2014-02-04 12:20:1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No.22013Journalof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SocialSciencesEdition)总第162期Sum162

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

谢川豫

10003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吸毒人员呈逐年递增趋势。1990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设定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羁押戒毒措施。2008年施行的《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设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药物维持治疗5种

禁毒法》施行的时间较戒毒措施,形成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多元戒毒模式。由于《

短,实践中面临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专业人才和专门经费不足等挑战。

【关键词】吸毒;戒毒模式;特点;措施;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140(2013)02-0038-09

毒品危害全世界公认,目前各国都很关注禁毒

问题。禁吸戒毒是禁毒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够

减少吸毒对个人健康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戒毒

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医疗、心理手段的干预,采取

何种戒毒措施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当前我国吸毒概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有2000多万吸毒者,

占当时总人数的4.4%[1],经过一系列严厉的禁毒图12001年以来中国大陆登记在册吸毒人数[1](单位:万)运动,2000多万吸毒者戒除了毒瘾,1953年中国

政府庄严宣布,中国已成为“无毒国”。

改革开放以后,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我国吸

贩毒活动死灰复燃,吸毒人数迅速上升。据不完全

统计,我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1990年为7万人,

1992年为14.8万人,1994年为25万人,2003年

为105.3万人[2]。截至2011年底,全国登记吸毒

人员为179.4万名[3],吸毒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见图1)。图235岁以下青少年吸毒人员占比[1]

(1972-),女,汉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治安学,诉【作者简介】谢川豫

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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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吸毒人员的地域分布范围已经扩展到

效显著,功不可没,使得2千万烟民在3年内戒除了毒瘾。

(二)改革开放后至《禁毒法》施行前的羁押戒毒模式

1953年中国成为无毒国后,吸毒行为已被禁绝,因而这一时期的立法均未设定吸毒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吸贩毒现象死灰复燃,而当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将吸毒行为列为犯罪或违法行为。如果吸毒人员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除了教育之外,无权强行干涉其继续吸毒的行为。为了遏制吸贩毒蔓延的态势,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该决定除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外,还设定了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措施和劳动教养戒毒措施。强制戒毒

禁毒法》施行前的主要戒毒措和劳教戒毒成为《

施,这两种戒毒措施都是将戒毒人员羁押于专门

场所予以戒毒,笔者称之为羁押戒毒模式。

1.羁押戒毒模式的特点

以羁押为主的戒毒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羁押戒毒模式中,吸毒人员被视为违法者,重视对吸毒人员的惩罚,在惩罚的基础上对吸毒成瘾人员施以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措施,使其接受强制教育和矫治,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均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在立法中称两者为强制措施和强制教育措施,但事实上二者都具有惩罚效果。

其次,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都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戒毒,但二者的适用条件、期限、执行场所有所不同。前者适用于第一次被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期限为3至6个月,根据戒毒情况可以延长至不超过1年,执行场所为强制戒毒所;后者适用于经强制戒毒后又吸毒的人员,期限为1至3年,根据表现情况可延长至4年,执行场所是劳动教养所。

第三,在羁押戒毒之外,民间的自愿戒毒机构有所发展,但数量少,发展不规范,效果有限。《禁毒法》施行前,医疗单位或者民间组织均可以开办自愿戒毒服务。在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机构中,医疗单位与戒毒者是医患关系,没有对戒毒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自愿戒毒所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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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0多个县市均有吸毒现象发生。从吸毒群体的年龄特征来看,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比呈现下降趋势(见图2)。

吸毒人员滥用的毒品种类逐渐多元化。新中国成立前后滥用的毒品主要是鸦片,改革开放以后以吸食海洛因为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海洛因、摇头丸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交叉滥用的局面,吸食摇头丸、K粉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

),合成毒品问题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见图3

进一步向中小城市、农村发展蔓延。

图32001年以来滥用合成毒品人数占吸毒人数百分比[3]

截至2011年底,全国登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58.7万人,占全国吸毒人员总数的32.7%。在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中,低龄化趋势明显,2011年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67.8%[3]。

二、《禁毒法》施行前的戒毒模式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运动式戒毒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初,鸦片烟毒肆虐。由于缺乏法制背景,禁毒立法大多以政令形式出现,政务院于1950年、1951年先后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及《重申禁毒命令》,禁止贩运、制造、售卖烟土毒品,对旧存毒品之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1952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贩条例(草案)》。

同时期的戒毒工作主要是以运动式的方式开展的。1952年,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毒运动,掀起全民性戒烟禁毒高潮,除收缴大批制造、贩卖烟毒的工具外,号召烟瘾者自行戒除烟瘾,对无决心戒除者,或者送入戒烟所强制戒除,或者编入互助组,由互助成员监督劳动戒烟。这种全民参与的运动式戒毒模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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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进展不顺利,甚至成为一些吸毒者逃避法律惩

愿康复、药物(美沙酮)维持治疗等非羁押戒毒措施,强调社会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新的戒毒模式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笔者称其为多元戒毒模式。

(一)《禁毒法》确立的5种戒毒措施如前所述,《禁毒法》确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药物维持治疗5种戒毒措施。在5种戒毒措施中,仅强制隔离戒毒是羁押式戒毒措施,其余措施都是非羁押措施。这5种戒毒措施又可以区别为强制性戒毒措施和自愿戒毒(康复)措施两类:其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要么其行为受到特定的约束,这些戒毒措施的性质为强制性戒毒措施;而自愿戒毒或自愿康复、药物维持治疗是吸毒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行选择的戒毒措施,不是强制性戒毒措施。

1.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指吸毒成瘾人员不受羁押,在其居住的社区自行戒毒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的戒毒措施。社区戒毒适用于公安机关首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主动登记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社区戒毒的执行地为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开始实施到2008年底,我国共有16363名吸毒成瘾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2009年共有4.7万名吸毒成瘾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6],2011年为7.1万人[7]。可见,《禁毒法》施行以来,社区戒毒的适用率在逐渐提高。

2.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是把吸毒人员隔离在专门戒毒场所,除对戒毒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之外,还由专职、专业人员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强制隔离戒毒适用于吸毒成瘾严重不适于社区戒毒或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者和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

罚的避难所。相比而言,民间的自愿戒毒组织如云南“虎日”戒毒组织、云南普洱“重生预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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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贵州吴国顺夫妇的“爱心屋”、郑州王江的“戒毒农场”等,更加注重吸毒人员的心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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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环境问题,但缺乏专业手段、医护能力、资金支持和法律保障。总体而言,开展自愿戒毒的医疗机构较少,民间的自愿戒毒组织屈指可数,不能满足自愿戒毒的需要。

2.羁押戒毒模式的缺陷

羁押戒毒模式中,戒毒人员被强制在专门戒毒场所进行戒毒。强制戒毒所、劳动教养所一方面隔绝了吸毒者与毒品,另一方面对戒毒人员进行思想矫治、心理康复和劳动技能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毒品泛滥,在挽救吸毒者、遏制毒品蔓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羁押戒毒模式存在如下缺陷:

首先,羁押戒毒过于注重生理脱毒,弱化了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使戒毒效果停留在表面上,加上大部分羁押场所存在经费不足、场所条件简陋、医疗设施不完善、必要的药品缺乏、生活环境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戒毒效果,导致经过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之后又复吸的比率一直居高不下[5]。

其次,羁押戒毒使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困难。羁押戒毒限制了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劳教戒毒的最长期限为4年),一方面戒毒人员与家庭和亲人隔离,戒毒结束后很难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容易导致家庭危机;另一方面,,戒毒人员长期处于封闭场所,不能及时掌握和更新社会信息,导致回归社会困难,很多戒毒人员在解除戒毒措施后由于不能融入社会而再次选择毒品来发泄心中的苦闷和逃离现实世界,从而成为劳动教养所的常客。

三、《禁毒法》施行后的多元戒毒模式及特点

在总结多年戒毒工作经验、试点成功和借鉴域外先进戒毒理念的基础上,2008年《禁毒法》改变了以羁押惩戒为主的一贯做法,缩减了羁押戒毒措施在所有戒毒措施中所占的比重,将以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这两种羁押式戒毒措施减为一种羁押式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还新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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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者,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两年。

2009年我国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有17.3万人[7],2010年全国强制隔离戒毒17.5万人[8],2011年为17.1万人[9]。总的来说,各地戒毒场所根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较为顺利地完成了由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向强制隔离戒毒的过渡。

3.社区康复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后,应当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康复。《禁毒法》设定的康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社区康复,另一种是自愿康复。社区康复是由公安机关决定、要求康复人员在社区进行康复的措施,适用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当他们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回到社区后,如果能获得必要的帮助则重染毒品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社区康复的期限不超过3年,对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由于社区康复适用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2008年《禁毒法》施行后该戒毒措施逐渐得到适用,2011年全国适用社区康复措施已有2.6万人次[7]。

4.自愿戒毒或康复

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自愿医疗戒毒,自愿康复是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前者主要进行的是生理脱毒,后者更强调生理戒毒后针对戒毒人员心理、行为和社会适应等各方面的缺陷而进行的康复治疗。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戒毒人员接受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期间,自愿康复人员到康复场所康复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以吸毒成瘾为由对其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我国自2006年开展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建成了一批具备戒毒康复、职业培训、生活服务、康复劳动等功能的戒毒康复场所,如海南三亚和云南昆明的戒毒康复场所、广东佛山康福苑、北京天堂河戒毒康复中心等。201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成戒毒康复场所93个[8]。2011年底,全国53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投入使用,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4万余名[7]。

5.药物维持治疗

药物维持治疗目前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对多次戒毒仍不能脱离毒瘾的海洛因成瘾者进行脱毒治疗、消除症状后,定期给以限量的美沙酮进行维持。美沙酮作为一种替代过渡性的管制药物,其成瘾性低,能够减缓戒断症状的痛苦、减轻吸毒人员对海洛因的依赖。该戒毒方法在国外使用比较普遍,近些年来在我国发展也很快。我国自2003年2月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针对海洛因成瘾者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以来,至2011年6月,全国已经有708家美沙酮门诊,累计为30多万吸食海洛因的人提供美沙酮维持治疗,现在平均每个门诊有176个病人进行治疗,年保持率为70.9%[10]。据统计,参加维持治疗1年后,吸毒人员1个月内有注射吸毒行为的比例从高峰期的78%降至7%。2010年,全国累计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中经吸毒传播的比例为24.3%[6],比2009年下降近7.9%。

(二)多元戒毒模式的特点

《禁毒法》确立的多元戒毒模式从戒毒理念、戒毒措施、执行场所、参与人员等各方面都对以往的戒毒模式进行了较大的变革,是一种“集治疗、惩罚、康复为一体”的戒毒模式。总结起来,笔者认为新戒毒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戒毒的前提是承认吸毒者具有三重身份《禁毒法》最大的特点是对吸毒者的身份重新进行了定位:病人、受害者和违法者。新戒毒模式在更大程度上把吸毒者视为需要政府和社会关怀、帮助的病人和受害者,而不是单纯的违法者。吸毒者是毒品的受害者,滥用毒品虽属违法行为,但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疾病,使吸毒者大脑机能发生病变,产生药物依赖性,而这种依赖性具有极其复杂的生物学机理,消除复吸行为存在较大困难。吸毒者是特殊病人,单纯的惩罚对戒除毒瘾的功效非常有限,需要应用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才有效。因而,戒毒措施也应从以往重视惩罚和羁押转变为重视药物、心理治疗。戒毒模式的变化也相应地催生了公安、司法机关对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变化、戒毒场所的改革及公众对吸毒者提供帮助的多样化。

2.融入“危害减少”理念在《禁毒法》实施前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吸毒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认为吸毒人员即违法犯罪人员,只有“吸毒必强戒”政策才能起到打击的效果,采取羁押戒毒方法,追求的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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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彻底戒毒的目标。这种想“一口吃个胖子”的只能勉强保证戒毒人员在被羁押期间暂时远离毒品,强制措施解除后复吸率非常高;吸毒人员的数量有增无减;毒品种类和吸毒方式日趋多样化、吸毒者分布范围扩大、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广泛传播等。

“危害减少”(HarmReduction)理念的提出和实施来自西方国家。在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危害减少”理念已经被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为接受。“危害减少”理念秉承一种实际的、现实的价值观,既追求彻底消除危害的措施和方法,也承认不能彻底消除危害的现实存在,并在不能彻底消除危害的情形下追求能使危害降至最低的措施和方法。在戒毒问题上,吸毒危害最小化的最佳效果无疑是彻底戒除毒瘾,但是吸毒成瘾这一脑病对于很多吸毒者来说难以根治。“危害减少”理念就是应用各种措施和方法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或者最大限度降低吸毒的数量及频率,减少吸毒给个人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在“危害减少”理念的指导下,如果能使吸毒者从高危险的注射毒品方式改为低危险的口吸,或者使吸毒者维持口吸而不进一步升级为注射毒品,或者当吸毒者不能放弃注射方式时,使其做到不与其他人共用未经消毒的针具,从而大大降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这些都可以起到减少吸毒危害的效果。因而,管理者应当在追求不到最佳效果时,退而求其次地采取能使危害减小的措施,这种理念和实践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同。

《禁毒法》确立的戒毒模式融入了“危害减少”理念,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以人为本理念,承认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疾,需要药物治疗和社会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二是立法确立了药物维持治疗这一戒毒替代措施,正视基于创建无毒世界的艰难性,承认很多吸毒人员尤其是注射吸毒者难以彻底戒除毒瘾,只能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其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尤其是吸毒带来的艾滋病传播泛滥,以求“危害最小化”。

3.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相结合

《禁毒法》施行前,我国戒毒措施主要是强制性、羁押式措施,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吸毒者的情况下,吸毒人员才可能自行到医疗或者民间戒毒机构自愿戒毒。《禁毒法》设定的5种戒毒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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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模式追求的目标过于单一,带来的结果是:

施若按戒毒措施的决定主体来分,可以归为两类:

一类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强制执行的强制戒毒措

施,包括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另一类是自愿戒毒措施,包括自愿医疗戒毒、自愿戒毒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

4.羁押戒毒和非羁押戒毒相结合

《禁毒法》施行前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实施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都属于限制戒毒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戒毒人员必须在强制戒毒所或劳动教养所内接受封闭式管理。然而,《禁毒法》设定的3种由公安机关决定的

——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行政强制措施—

区康复,只有强制隔离戒毒属于羁押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执行地为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采取的是非羁押戒毒方式,不妨

碍戒毒人员劳动就业、入学、医疗、社会保障等正常生活。

5.发动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新戒毒模式中尤其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体现了戒毒由政府行为转变为社会共同参与,包括公安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公民等都参与到戒毒工作中来,发挥各自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作用,共同帮助戒毒者戒除毒瘾。

四、现行戒毒措施面临的问题

《禁毒法》施行后,各地对5种戒毒措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相关的经验正在积累和总结之中。目前,现行戒毒模式在各项戒毒措施的具体操作规范、相应的配套制度、专业人员及专门经费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一)社区戒毒的现实操作问题

当前,各地社区戒毒工作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1.戒毒协议的“刚性”太强

《禁毒法》并未规定一个统一格式和内容的社区戒毒协议,各地基本上都根据戒毒人员自身情况制定了社区戒毒协议。这些地方的社区戒毒协议大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严格体现《禁毒法》第35条的规定,要求“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依照《禁毒法》第3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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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这种立法规定过于发现吸食或注射毒品,立即被采取为期两年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而不管在这之前的社区戒毒过程中该戒毒人员的表现如何。严格来说,这与“危害减少”的理念有些许冲突。

而在澳大利亚的社区戒毒中,“危害减少”理念贯彻得更为透彻:法官裁决“社区戒毒令”之后,对于违反戒毒令的吸毒者,法官会再给予警告、提升监督等级、增加其到毒品法庭接受审查次数、增加尿检次数、宵禁、无偿社区服务、短期监禁等措施给予戒毒者改正的机会。戒毒者严重违反戒毒令或者多次违反仍不改正的,法官有权终止戒毒令,对戒毒人员重新施予刑罚[11]。笔者2009年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毒品法庭观摩了20多个社区戒毒令的法庭执行过程,毒品法庭法官认为,既然戒毒很难一次成功,对违反戒毒令的人员可以多给几次机会,使他能够遵守戒毒令的时间更长一些直至完全遵守戒毒令,非白即黑是不切实际的,黑白之间有一段灰色地带,要对戒毒人员在灰色地带的逗留和迟疑予以容忍,并帮助他们尽快地渡过灰色地带。

2.各地执行社区戒毒的具体方法不一笔者对《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各地对社区戒毒的执行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地方严格将社区戒毒作为对首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的第一道戒毒措施;有的地方由于社区戒毒的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基本不用社区戒毒措施,而是根据《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直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也有些地方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缺乏针对某些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医治条件,因而当地公安机关只得对一些本应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但又无能力医治其传染疾病的人员适用社区戒毒措施,这种做法不仅放任了吸毒人员,也对公共卫生带来严重的威胁。

3.普遍缺乏专门执行机构和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社区戒毒执行机构和专业社区戒毒人才,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力量薄弱,工作面临的难度较大,表现在:

第一,缺乏专门社区戒毒执行机构。按《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刚性”,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只要有一次被

尤其是)经济欠人民政府负责。但是现在很多(

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缺乏人力、财力和物质资源来保障社区戒毒工作的实施,更无法保证由专业人员对社区戒毒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这就导致在社区戒毒过程中一些必要的工作难以真正展开,如对戒毒者的帮助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对戒毒协议的监督,对违反戒毒协议的认定、调查、教育、报告或惩戒等。

第二,协助社区戒毒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配合和协作。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实践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协调,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各行其事,许多地方将监督社区戒毒协议的履行情况最终落到了社区民警身上,而社区民警的警务工作内容繁多、任务繁重,亦难有效监督戒毒协议的执行。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规范问题实践中,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场所,提前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标准,在戒毒场所内的戒毒、辅导及教育方法等,有待进一步规范。

1.强制隔离戒毒中重惩罚轻矫治现象依然存在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说,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他们是违法者,但是从医学、社会学角度分析,他们是病人和受到毒品侵害的受害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本质是使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强制性戒毒程序,而不是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关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然而长期以来,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场所在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上一直沿袭狱政管理模式,执行手段与监狱对犯人的劳动改造虽有不同,但也大体相似。如今,虽然强制戒毒所和一部分劳动教养所已经将名称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但由于受旧观念影响,对绝大多数执行机构而言只是意味着名称的改变,并没有真正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重惩罚与改造,轻治疗与教育,注重生理戒断,心理辅导环节薄弱,忽视对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违背了《禁毒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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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标准需进一步明确《禁毒法》第47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按此规定,提前、按期或延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都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评估结果是对戒毒人员提前解除、按期解除或者延长戒毒期限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统一的评估标准仅有由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制定并于2009年7月10日试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但该文件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不仅如此,该《办法》是司法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仅对归属于司法部门管理的戒毒所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而对归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现实中,各地公安机关也自行制定了诊断评估办法。笔者认为,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联合制定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标准,以便于全国各地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适用。

3.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建设有待加强

《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在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执行,劳教戒毒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所执行,《禁毒法》对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合并后强制隔离戒毒所由谁主管的问题并未明确规定。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戒毒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第3款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两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都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机关,各自管理其强制隔离戒毒所。

《禁毒法》施行前,在很多劳教场所中劳教戒毒人员占相当的比例,《禁毒法》取消劳教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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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川豫: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

毒后,司法部已经批准许多劳教所同时挂牌“强

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收治吸毒成瘾人员。因而,以及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相隔距离不一,各地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时,可能产生如下三种方案。第一种可能是: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均设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后,将戒毒人员先送到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在3个月至6个月之后,再送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其余的期限。第二种可能是:当地没有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仅有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后,直接将戒毒人员送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第三种可能是:当地只有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没有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因而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后,将戒毒人员送到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12个月之后,对那些不适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则送到距离最近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上述三种可能的方案中,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期限从零到1年不等,这样大的差别,实际上已经使得《戒毒条例》第2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失去意义。

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两个部门管理以及各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滞后造成的。如果能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确定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一家主管,或者确保每个地级市都有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则强制隔离戒毒具体在哪个场所执行以及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标准问题才能得以规范。

(三)社区康复的执行方式亟待规范

目前,社区康复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第一,《禁毒法》第48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其关键词是“可以”,究竟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社区康复,什么情况不必责令社区康复,裁决的具体依据是什么,这需要更加明确的操作规范,以免公安机关在裁量时不受任何羁束。

当前各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数量、条件、容量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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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禁毒法》第48条规定“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戒毒条例》第37条至第42条进一步规范了社区康复的执行方式,规定“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这就是说,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执行的,执行方式同社区戒毒执行方式基本一致,因而,社区戒毒执行中的问题在社区康复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由于社区普遍缺乏为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提供治疗、辅导和援助的专

戒毒条例》规定的“负责门机构和专职人才,《

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很难落到实处,执

行部门对社区康复人员履行康复协议的监督也似有若无。

(四)美沙酮维持治疗面临的挑战

美沙酮维持治疗减少了海洛因成瘾者的毒品需求和因吸毒造成的社会危害,促进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吸毒人员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大大降低了艾滋病的传播。但是,美沙酮维持治疗进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以下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1.门诊数量及维持治疗能力仍有限

目前,美沙酮维持治疗并非是所有医院均能开设的业务,需要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的人员必须到国家专门开设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尽管我国美沙酮接诊量每年都在增加,但门诊的数量和分布仍远远不能满足每一个需求者。有些需要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的人员,由于居住地没有维持治疗门诊,只能一次又一次地接受强制隔离戒毒。2.公众了解和接纳维持治疗的程度低

如果秉持便于戒毒者领取药物的原则,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应当设在居民小区内或离之较近的地方。但是由于普通公众对美沙酮认识不足,对服用者的歧视比较严重,他们既担心青少年因分辨力差受吸毒人员的影响,也担心戒毒人员对小区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形成潜在威胁,以至于美沙酮门诊遭到当地居民抗议并要求诊所搬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诊所远离普通生活、工作和学习地点,不便于吸毒人员维持治疗。如武汉一家“戒毒社区门诊”试营业时,曾出现社区业主不愿意诊所在自己社区开

办、将工作人员锁在诊所内两个多小时的尴尬局面[12]。

3.公安机关与卫生部门配合不够默契一些地方公安民警还不能理解和接受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这一“福利”,对维持治疗工作不配合,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公安机关为了完成办案指标、民警专门守候在美沙酮维持治疗诊所附近、把前来服药的人员强行带离进行毒品检测的情形。

(五)戒毒康复面临的挑战

《禁毒法》确立了戒毒康复措施,截至2011年底司法部和公安部已建成的戒毒康复场所已有53家投入使用,但从全国总体情况而言,戒毒康复工作面临如下挑战:

1.戒毒康复场所经费保障不足

戒毒康复场所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存在价值是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及其,便于康复人员他支持,使之成为一个“小社区”

进行心理戒毒和回归社会。因而,戒毒康复场所的财政应该得到充足的保障。然而据笔者调查,目前戒毒康复场所经费来源并未得到有效保障,一些戒毒康复场所向康复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组织康复人员进行生产劳动以缓解经费压力,这表明戒毒康复的经费保障框架尚未完全确立。

2.愿意参加戒毒康复的人数不多

虽然全国53个戒毒康复场所至2011年底已经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4万余名,但实际在所康复人员并不多。据统计,2009年底,全国在戒毒康复场所康复人员不到5000名[6],平均每个戒毒康复场所的在所戒毒人员约60人。戒毒康复场所空置率较高,相对于戒毒康复场所占地面积较大、工作人员想方设法引入了一些生产项目而言,戒毒康复资源存在浪费现象。有调查显示,吸毒人员愿意参加戒毒康复的人数仅占被调查人数的9.9%[13],我们不得不思考戒毒康复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及其运行模式。

【参考文献】

[1]施红辉,李荣文,蔡燕强.毒品成瘾矫治概论[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9:83-84.

[2]金伟峰,崔浩,等.禁毒法律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

出版社,2009:6-8.

[3]国家禁毒委员会.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EB/OL].[2013-03-10].http://626.cpd.com.cn/n2004620/c14574880/cont-ent.html.

谢川豫: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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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海珺,刘敬平.云南自愿戒毒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3):108.

!!!!!!!!!!!!!!!!!!!!!!!!!!!!!!!!

[.2013-03-10].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OL]

17907153.html.

[10]卫生部通报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EB/OL].

[2012-05-31].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82/201106/52171.htm.

[11]RichardFox.VictorianCriminalProcedure[M].Catalogu-

ing-in-Publicationentry,2005:394.

[12]武汉居民担心引来吸毒人员强锁“戒毒门诊”[EB/OL].

[2011-05-12].http://hubei.news.163.com/07/1221/09/407NR8G10054007G.html.

[13]阮惠风,顾克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存在问题与模式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3):61建研究[J]

谢川豫: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

[5]刘金鹏.戒毒人员高复吸率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

2003(5):93.志,

[6]国家禁毒委员会.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EB/OL][.2013-03-10].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81/n804535/1919823.html.

[7]2011年全国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0.17万起[EB/OL].

[2013-03-10].http://www.cpd.com.cn/n2004487/n2004580/c11791402/content.html.

[8]国家禁毒委员会.2011中国禁毒报告[EB/OL][.2013-03-10].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81/n804535/2804926.html.

[9]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2012中国禁毒报告》[EB/

(责任编辑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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