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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

发布时间:2016-10-29 08:32

  本文关键词: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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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吸毒人员的地域分布范围已经扩展到

效显著,功不可没,使得2千万烟民在3年内戒除了毒瘾。

(二)改革开放后至《禁毒法》施行前的羁押戒毒模式

1953年中国成为无毒国后,吸毒行为已被禁绝,因而这一时期的立法均未设定吸毒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吸贩毒现象死灰复燃,而当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将吸毒行为列为犯罪或违法行为。如果吸毒人员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除了教育之外,无权强行干涉其继续吸毒的行为。为了遏制吸贩毒蔓延的态势,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该决定除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外,还设定了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措施和劳动教养戒毒措施。强制戒毒

禁毒法》施行前的主要戒毒措和劳教戒毒成为《

施,这两种戒毒措施都是将戒毒人员羁押于专门

场所予以戒毒,笔者称之为羁押戒毒模式。

1.羁押戒毒模式的特点

以羁押为主的戒毒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羁押戒毒模式中,吸毒人员被视为违法者,重视对吸毒人员的惩罚,在惩罚的基础上对吸毒成瘾人员施以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措施,使其接受强制教育和矫治,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均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在立法中称两者为强制措施和强制教育措施,但事实上二者都具有惩罚效果。

其次,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都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戒毒,但二者的适用条件、期限、执行场所有所不同。前者适用于第一次被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期限为3至6个月,根据戒毒情况可以延长至不超过1年,执行场所为强制戒毒所;后者适用于经强制戒毒后又吸毒的人员,期限为1至3年,根据表现情况可延长至4年,执行场所是劳动教养所。

第三,在羁押戒毒之外,民间的自愿戒毒机构有所发展,但数量少,发展不规范,效果有限。《禁毒法》施行前,医疗单位或者民间组织均可以开办自愿戒毒服务。在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机构中,医疗单位与戒毒者是医患关系,没有对戒毒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自愿戒毒所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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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川豫:新时期我国戒毒模式的发展及挑战

全国,2000多个县市均有吸毒现象发生。从吸毒群体的年龄特征来看,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比呈现下降趋势(见图2)。

吸毒人员滥用的毒品种类逐渐多元化。新中国成立前后滥用的毒品主要是鸦片,改革开放以后以吸食海洛因为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海洛因、摇头丸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交叉滥用的局面,吸食摇头丸、K粉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

),合成毒品问题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见图3

进一步向中小城市、农村发展蔓延。

图32001年以来滥用合成毒品人数占吸毒人数百分比[3]

截至2011年底,全国登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58.7万人,占全国吸毒人员总数的32.7%。在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中,低龄化趋势明显,2011年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67.8%[3]。

二、《禁毒法》施行前的戒毒模式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运动式戒毒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初,鸦片烟毒肆虐。由于缺乏法制背景,禁毒立法大多以政令形式出现,政务院于1950年、1951年先后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及《重申禁毒命令》,禁止贩运、制造、售卖烟土毒品,对旧存毒品之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1952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贩条例(草案)》。

同时期的戒毒工作主要是以运动式的方式开展的。1952年,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毒运动,掀起全民性戒烟禁毒高潮,除收缴大批制造、贩卖烟毒的工具外,号召烟瘾者自行戒除烟瘾,对无决心戒除者,或者送入戒烟所强制戒除,或者编入互助组,由互助成员监督劳动戒烟。这种全民参与的运动式戒毒模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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