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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概念选择与适用的理性证成

发布时间:2023-03-31 18:43
  作为非理性人,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所要求的意志自由,不应以报应为目的对其施以刑罚;作为非经验人,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实证学派所要求的社会人品质,对其施以刑事处罚也并非基于保护社会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打破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提出"罪错未成年人"概念,拟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亦在此基础上对罪错行为予以分级化规定。罪错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与适用不仅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受害人及社区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在宽容理念下,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予以矫正并帮助其再社会化。司法与执法实践中,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的罪错范畴,进而促进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的分级,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类型体系的构建。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罪”与“错”的文化传统
    (一)西方“罪感”文化影响下的“罪”与“错”
    (二)我国“原错”文化影响下的“罪”与“错”
三、概念转向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未成年人主体属于非理性人
    (二)未成年人主体亦非经验人
    (三)恢复性司法为转向的现实支撑
四、“罪错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及限定
    (一)相关概念的混淆使用及区分
    (二)中国语境下“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1.“未成年人”已逐渐取代“少年”概念
        2.“少年”概念乃舶来品,多用于比较研究领域,造成了概念的混乱
五、未成年人罪错范畴的限定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体例考察
    (二)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的问题
        1. 不能穷尽所有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
        2. 行为规定之间的界限不明确
        3. 造成了立法、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未成年人“罪错”的基本范畴与分级化
        1.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2. 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3. 刑事犯罪行为
结语



本文编号:377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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