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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发布时间:2015-02-04 16:38

 

  [论文摘要]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它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文章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探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的方式方法。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新的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正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和流窜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作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目前全球共有文盲8亿多,我国占十分之一,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如今的8.72%,但我国的文盲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可见,对文盲犯罪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失去教育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文盲案件的时候更应该用心,更应该注意公平、公正,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言词证据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言词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言词证据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当前刑事讯问文盲者过程是这样的:在侦查过程中,有一项必然的要求就是受讯者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由于文盲不识字,所以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就是将笔录念给他们听,当他们说无异议之后,侦查人员就会在笔录末写上:问:以上笔录已经念给你听,与你说的有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或:与你说的有没有异议)?答:一致(或:没有)。然后就问问他们的名字帮他们填上,再让他们在上面按个手印。就这样,一份事关当事人定罪量刑、生死攸关的笔录便产生了。
  当我们了解了审讯的过程,拿到这样一份讯问笔录的时候,试问我们不会产生怀疑吗?仔细想想,其中肯定有很多不对劲的地方。讯问场所只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对一名不识字的人进行审讯,也没有其他鉴证人在场,,获取笔录的真实情况存在以下多种可能性:第一,侦查人员引进了如实的记录,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的真实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二,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不去全面记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三,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进行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是相信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的,相信他们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客观真实地进行记录。但是这样的审讯过程存在着漏洞却不言而喻,不乏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篡改事实。有的人为了急于破案捏造事实,有的人主观认为他就是罪犯,有的人欺侮文盲看不懂笔录,带着漠视的眼光审视,进行口供编造,这样的行为确实存在。这样就难以保证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难以杜绝一些办事人员在做笔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认识字的当事人毫不知情,以为自己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资料,如此,笔录的真实性便会大打折扣,与之相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难以保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有一个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为两个文盲,他们与另外两个文化人合谋诈骗别人的贷款,两个文化人都逃跑了,只有两个文盲被抓,在公安人员的审讯笔录中既有“以上笔录看过属实”也有“以上笔录听过属实”,到底是“听过”还是“看过”呢?法庭上,两名被告都说不识字,当时讯问人只是让他们签字,没有读给他们听。听完检察官出示的证据他们也都纷纷表示这些根本不是他们讲的,但法院最终还是以辩解不成立为由,按照原先的供述立案定罪。此外,还有很多文盲的被告人笔录中出现很多诸如“签证”、“多元化”等高雅的词频,当律师提及的时候他们却一脸茫然,毫不知晓。但是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辩解,检察院、法院会判定他们是在翻供、是认罪态度差。口供的不如实记录,可能会导致冤案的产生。

  三、对规范讯问文盲过程的几点建议

 

  人与人之间表达方式不同,文字理解能力不同,记录能力也不一样,方言与书面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都会使笔录的含意产生歧义。如果仅仅靠侦查人员的公德心是不可能做到笔录的记录是忠实于文盲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文盲时存在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司法工作者、立法者与法律理论研究者共同面对,联合起来规范审讯过程,还当事人一个真实的记录。

 

  第一,引入见证人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者的时候,应当有一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并且深得文盲信赖的人在场,尤其是要签字、按手印的时候,必须有文盲本人可信赖的第三人在场,并由此人将侦查人员的记录再原原本本地给文盲本人再读一遍,然后以见证人的名义,在被审讯人的名字下面签字并按下手印。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在没有文盲可信赖的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要为文盲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寻找律师,由律师为文盲阅读笔录,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签字、按手印。
  第三,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用同步录像、录音记录口供是一个维护公正性的好方法,对于文盲的笔录尤其要注意录音录像制度的应用。在讯问的时候,对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口述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质量,也可以减少被告人翻供的几率,节省司法资源。
  第四,加强科技投入。对于条件好的单位可以考虑开发笔录软件,尽量多使用电脑来制作笔录,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笔录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笔录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减省人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第一,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审查体系。一要树立牢固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的执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二要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犯罪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供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将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展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全过程。三要建立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加强对全过程合法性的侦查。四要制定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其合法性要素的要求。
  第二,加强道德法律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提高文盲的道德法律文化素质。加强文盲犯罪预防建设,要引导、教育文盲用合法手段妥善解决家庭内部矛盾,避免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犯罪。在社会福利保障与工资待遇等方面为文盲争取更多优惠政策,让文盲真正成融入社会,得到平等关爱。同时,要为文盲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使其生活有充分保障不致沦落犯罪。
  第三,建立文盲维权网络,发挥基层调解作用。要发挥基层干部、调解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职能,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引导大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导致悲剧发生。通过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发放“文盲维权联系卡”、设立德育教育基地、开展送法进基层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文盲的法制意识,培养和提高文盲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道德品质,使其从灵魂深处拒绝犯罪、憎恶犯罪,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文盲犯罪案件。
  第四,推出文盲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第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文盲犯罪案件中,一半以上属于被动性犯罪和从属性犯罪,大多是由于受到欺骗、伤害、盲从跟随他人的犯罪,因此要区别对待文盲的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文盲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真正悔过。第二,检察工作人员要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坚持做好说理到位、释法到位、教育到位、帮助到位的“四到位”原则,努力帮群众化解矛盾,切实为人民服务。第三,尽可能地扩大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规定的适用范围,努力探寻最大化的立法效果。侦查监督工作人员要积极拓展各种渠道,开展文盲犯罪的预防工作。
  第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侦查队伍素质。通过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主题教育活动等提高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侦查监督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干警侦查监督业务工作能力,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全体侦查监督人员的拒腐防变的意识与能力,进而提高执行力,避免侦查监督队伍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本文编号: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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