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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助制度的完善及法治理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01 17:52
  行政救助法治化是行政救助形成完整体系、行政救助长效化和精准化的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行政救助主要由政策调整,行政救助诸多主体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行政救助的内容不确定,行政救助遴选方式不确定,说明我国行政救助法治化程度不足。为此,必须对行政救助进行法律构造,使之实现长效化。主要表现为赋予行政救助主体法律人格、行政救助内容具备法律客体属性,确立行政救助实施的法律程序和行政救助保障的法律监控。行政救助法治化的实现还要求立足于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制定统一的行政救助法、完善行政救助的具体规则、建立行政救助的诉求机制。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救助法治化的价值
二、行政救助法治化的滞后性分析
    (一)行政救助的政策调整性
    (二)行政救助主体的法外性
    (三)行政救助内容的不确定性
    (四)行政救助遴选方式的不确定性
三、行政救助法治化的内容构造
    (一)行政救助主体的法律人格
    (二)行政救助内容的法律客体
    (三)行政救助实施的法律程序
    (四)行政救助保障的法律监控
四、行政救助法治化的路径
    (一)关于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
    (二)关于制定统一的行政救助法
    (三)关于完善行政救助的具体规则
    (四)关于行政救助的诉求机制



本文编号:373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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