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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的商法培育:目标、进路与法治回应

发布时间:2023-05-09 20:58
  没有成熟的企业家,缺乏成熟的企业家精神,就没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生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企业类型构架虽已初步健全,但仍存在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等、政商关系边界模糊、政府市场职责不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短板等阻碍企业家精神发现与成长的法治陋弊,亟需体系化的商法培育。从应然目标上,宏观营商环境应更为清晰,微观市场主体应充分竞争,政商主体形成良好互动。从统合进路看,应以健全发现和培育机制为主线,注重完善保护和调整体制并举。回落视角于具体法治回应,则应针对企业市场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以及市场营商规则等不同企业家精神培育域场,点面结合采取差异化的实质举措予以调适再塑。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现实困境:企业家精神培育的三重法治障碍
    (一)市场主体地位不等
    (二)政企关系边界模糊
    (三)企业家保护缺失
二、应然目标与进路明定:企业家精神商法培育的方向指引
    (一)应然目标定位:宏观健全、微观竞争、动态互通
    (二)统合进路安排:着力内生培育约束,注重配套呵护监管
三、法治回应的内生性维度:企业家精神的商法发现
    (一)完善企业负责人的选任制度
    (二)企业监督制度和负责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四、法治回应的成长性维度:企业家精神的商法涵养
    (一)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边界
五、法治回应的控制性维度:企业家精神的商法调整
    (一)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二)构建“亲”“清”的政企关系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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