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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特征_法治是什么的运转_用法治理性建构校园和谐

发布时间:2016-08-21 14:11

  本文关键词:用法治理性建构校园和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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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5-12-01 00:00:00 人气: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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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用法治理性建构校园和谐


建设校园和谐关系,是在学校环境中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任务的具体体现。以法治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审视并优化校园环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主法治原则建设校园和谐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 以民主法治原则构建现代校园和谐关系是法治理性的基本要求

社会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寻求利益的平衡,尽可能地消解冲突,以维护各方利益为基础,建设和谐关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品质特征。公平和正义,是以法治理性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与前提。
法治通过制度性约束实现有序。学校秩序的法治化,就是通过确立符合校园和谐与利益平衡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和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来达到校园和谐所要求的秩序状态。法治追求内在的制度性和谐,并以此为基础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追求,实现行为选择的协调。在法治的秩序状态中,矛盾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和纠纷,而是指在以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校园和谐关系模式中,存在着实现和谐的制度性保障。在管理权力与相对人权利互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机制,是能否形成和谐关系的关键所在。在管理权力与相对人权利互动形态下形成的和谐,是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相互冲突下的动态平衡。
现代法治社会是以民主为基础的,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法治是民主的理性表现,民主是法治精神的一个本质性内涵。校园需要学术自由,要求和而不同,其制度性保障就是民主。没有民主、公正的制度性保障,公平、正义不会自动实现;没有公平、正义,就不会有真正的诚信友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得不到纠正,安定有序的和谐关系就是一句空话。所以,现代学校管理应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度创新健全学校民主制度,丰富和发展学校管理的民主形式,扩大管理过程中必要的民主参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校园和谐关系的制度性保障,离不开民主和法治原则的贯彻实施。
在学生、教师和管理者之间,以民主法治精神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整合、协调、平衡他们的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是和谐校园关系的内在要求。毫无疑问,高等学校理应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示范组织,高等学校的人际关系理应成为整个社会中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典范。
以法治精神建设和谐校园关系,并不意味着存在着一个精确的关于校园和谐关系的唯一“标准”,而是强调法治理性在学校管理活动中的统领、整合与协调作用,以法治精神改革和更新学校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在学校管理工作中,自觉贯彻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利救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力的公开、公正、合法行使等原则,认真探讨如何在新的时代,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建设更加合理、公正和人人心情舒畅的和谐校园关系。

二、尊重人权是法治理性的真谛

近年来,在高校出现的纠纷中,学生合法权利与高校规定间的矛盾和冲突,反映了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法律赋予学生的人格权、婚育权、受教育权、机会平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等权利,在高校管理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有关高校管理的各种讼案反映出,人们的权利意识正在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不断提高,越来越追求人的权利的平等,越来越看重人的选择的自由,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它反映了在今天的中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即以人为中心和归宿的人本主义的法的价值观越来越深入人心,并具体体现为法治对人的现实关怀。
从实现社会正义的立场出发,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核心是权利。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有关人权保障的重大突破和发展,确立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人权观的被认同,不仅充分体现了人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权关系的认识和理解,而且彰显“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显示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经进入大规模地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日趋成熟。如果说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起来的中国教育法律制度,在体现人的主体性方面还十分欠缺的话,那么,今天我们谈论教育的法治问题和学校的制度建设,已经不可能不问津法治的终极关怀。
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更新高校的管理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重新审视高校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是当前时代的要求。尊重权利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权力。这是判断对学生处理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尺度。学生所犯错误是否够得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种剥夺受教育权性质的处分,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来判断。也就是说,对学生行为“错误”性质的价值判断,并不能代替对其所犯“错误”程度的事实判断。毫无疑问,学校依法享有对学生的管理和处分权利,它的确属于学校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也就成为一项管理者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来行使并接受监督和评判的权力。所谓合理性,说白了就是要合乎情理。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情与理,就是要兼顾学校的教育目的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探寻二者合理兼顾的制度“临界点”以实现二者的平衡,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艰巨任务。学校不能不顾育人和管理的导向问题,但为此而实施的管理措施以及对学生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应被控制在一个尽可能合理的限度之内,即所采取的措施应与其正当目的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必然联系,从公正的意义上具有必要性以及用社会通常观念来理解具有适当性。
以学生为本,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宽容信任中,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校园和谐的基础。也就是说,通过依法治校、建立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实现校园的和谐。法治文明对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认真地对待权利”。管理工作应充分体现尊重人权的理性精神。

三、校园和谐需要法治理性的宽容精神

法律限制人们的自由和维护现有秩序的过程,就是以有限理性控制可能产生的非理性,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有限理性条件下的和谐。但这种约束是以理性秩序和正义机制为前提的。只有符合法治精神的秩序,才能真正实现并维护和谐。法治精神所表现的是法治条件下的理性,其价值关怀是宽容。这是法治精神的伦理基础。因此,“宽容”是法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之一。法治理性是价值权衡,两害相权取其轻。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就体现了法治理性的宽容精神。法治精神要求管理工作者不能以理想的一元化的纯洁道德情感代替宽容的理性精神。
校园和谐需要法治理性的宽容精神。也就是说,符合法治精神的校园秩序必须包含理性的宽容信任。学校享有在校内实施管理的概括性权力,但如果仅以权力来保障秩序,维持的只能是表面的和谐。理性的宽容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法治体现,不仅学校管理权力的运用(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这种理性精神,而且学校的各项制度应当成为这种宽容理性的权威载体。为此,和谐校园要求用法治精神来约束权力。实际上,之所以有那么多校园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在管理工作中不能慎用权力所致。
管理权力缺乏一种制度性的约束,势必导致权力使用上的随意和无度。因此,从国家来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从学校来讲,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校园关系与现代校园文明的关键所在。


和谐的校园环境离不开学校秩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法治校要求“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贯彻法治精神就要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端正认识。
第一,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作为制度的法律之不足就要靠作为方法的法律和作为理念的法律来弥补,即法律分析的方法和法治理念是法治社会中的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这也是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治精神的判断标准。法律分析方法要求首先要分析某一现象、某一事物、某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它属于何种法律范畴,主体法律地位如何,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行为构成要件如何;其次是把握事实真相(包括确定主观过错),一切凭证据说话,一切结论只在全部证据掌握之后;最后才是得出判断。法律作为一种理念是指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有没有正确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在学校自主管理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把握好权力行使的边界,就是要以法治精神慎用权力,避免不当抑制学生的自主精神和创新活动,防止侵害学生正当权益行为的发生。
第二,“依法办事”的习惯性思维或传统语境往往限定在法律本身或对实定法的严格执行上,使管理过程中的执行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没有灵魂和指导思想的机械性活动。世界法治发展的趋势是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化。实质法治所体现的理性精神,要求行政权力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法治所追求的正义理念是公平。法治以个案实质正义为目标,从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关联性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整体性角度全面考察法律条文的本意。民主、平等、比例、诚信、利益权衡、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法律原则成为立法和执法的先验道德评价标准。法治理性所要求的依法,并不仅仅指依照实定法规范和各种规章制度条文,还应遵循和符合“人文关怀”或“人性关爱”的基本法治理念。高校管理作为一个尚未实现法治化或者从根本上说不可能完全法律化的领域,应该通过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具体地将“人文关怀”的法治理念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人设计的,而人不是为规章制度服务的。执行规章制度不是机械操作规程,执行规章制度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任何以人为管理对象的规章制度,都应以人为核心和归宿。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和生命,各种法律制度是法治理念的外在规范形态。任何规章制度的执行,都应该是法治精神所要求的正义理念的实践过程。四、法治理性包含对法制的敬畏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节制法律制度以强制力执行,其效用是权威的、直接的和现实的。现代法治社会中,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而拒绝。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这是学校维护教育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的需要。遵守学校制度和接受相应的约束,并不意味着是对某个管理者的屈从,而是体现对法制程序的敬畏。
高校作为以培养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己任的场所,没有对个性发展的充分尊重、崇尚和鼓励,就难以形成校园环境中的和谐关系。个性发展离不开一定程度的自由,法律和制度则使这种自由提升为受保护的权利。法律和制度通过明确自由的范围,实现对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其目的是使每个人的自由能够与他人的自由同时并存。
以实现和谐校园环境为目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对法治的敬畏和对自我行为的约束。法律对个人的行为自由施加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人的行为自由与他人的行为自由发生冲突,以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制度的设立是为校园公共秩序的和谐而对自由权利行使的制约。因此,校园环境中的个人自由,是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的自由。学校制度规则的约束以及学校必要的领导和管理,与学生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冲突。
法治社会的权利意识,是建立在承认人的多样性以及社会和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之上的。和谐校园所要求的权利意识,不仅表现为权利人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还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要求他人同样地尊重自己的权利,人们才能做到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既是对守法者的要求,也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广大师生对于学校制度的实体内容合理与否展开讨论、提出建议,是在通过自己的言论自由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来推动学校制度的科学、公正与合理化。学校制度的立法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民主精神,在立法程序上保障广大师生的参与权,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五、校园和谐关系呼唤体现法治理性的校园文化学校法律纠纷所表现的价值冲突,反映了校园文化正受到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影响而处在一个转变运动的过程之中。长期积淀而成的我国学校文化的存续和再造,不可能不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一部分。
尊敬师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对师长的尊敬,无疑是学校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但法治语境中的“尊敬”不同于非法治状态下的“敬畏”。法治文化呼唤平等,不承认高下尊卑。因此,在法治环境中,学生和教师、学生和管理者,教师和校长,都是平等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不太可能也不应该产生“敬畏”。我国传统的师生和谐是建立在“师道尊严”基础之上的,这种和谐关系往往是以忽视甚至牺牲学生利益来换取师生的和谐。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权利主张和要求平等对话的呼声日益提高,因权利冲突引发的学生告老师、学生告学校的法律纠纷,正在冲破以往某些约定俗成的禁忌;学校与学生关系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也正在受到法治原则所引导的公民基本权利理念的强烈冲击。“尊师重教”与“学生和教师平等”观念的碰撞,正在迫使千百年来作为学校教育基础的传统校园文化不得不面对新的价值评判和选择,以寻求新的道德平衡、消除价值冲突或将这种冲突降到最低限度。
在传统的校园文化环境中孕育延续的学校制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人际关系模式,正在面临法治原则和权利观念的无情挑战。学校管理者不得不应对学校制度重构的新形势。新的学校制度必然和新的道德评价及新的校园文化观念相联系。当传统道德的约束逐渐逝去的时候,用新的学校制度引导新的道德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感召力,是在新形势下构建校园和谐关系的客观要求。新的时代呼唤符合时代精神的新制度,新的学校制度必将伴随和孕育新的校园文化。可以说,构建符合法治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学校环境中法治状态的要求,也是重构学校校园文化的需要。
所谓文化,是指一种存在于社会或一定范围中的普遍信仰和由共同遵守的规范及惯例所形成的氛围。校园环境所呈现的文化状态,反映了师生群体的思维方式、行为趋向和基本价值选择,是校园社会中的共同生活准则、是非观念、人际关系模式、情感倾向和经验体会的文化心理表现。由大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及惯例”所形成的氛围,应是一种充分尊重权利和体现法治精神的文化。从人们认识和尊重法律的规律来看,情感体验和内心认同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的管理工作,不仅应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还应有利于学生法律意识和内在法律信仰的养成,从而形成使之成为现代社会合格公民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大学的管理文化应该是一种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文化。
学术自由和批判精神是学校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缺失了这个特点,就难以称之为大学。但是,人们在学校环境中讨论各种法律制度实体性内容的合理与否,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形式的约束。“徒法不足以自行”。一种良好的体现法治理性的学校制度的有效遵守,有赖于学校人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校园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抵制。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是法治被信仰的道德基石,强烈而深厚的法治意识是良好制度得以实施的内在动力和精神要素。法治尊严和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守法意识、护法精神以及对于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解和尊重。违法羞耻感是社会道德评价的反映,它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互动,是校园环境中良好守法风气对道德评价的积极影响和作用。近几年考试作弊行为的泛滥,表现了学生群体中遵纪守法意识和以此为基础的道德观念的严重扭曲和缺失。这个现象与法制教育的缺乏从而导致青年学生内心缺少对于法制规则的应有敬畏不无关系,仅靠道德诚信教育所形成的软性约束是不够的。青年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或学习主体,他们的社会化过程还没有完结,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通过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并使其自觉践行义务的过程,使他们长期浸润在崇尚法治的文化氛围里,培养和形成他们未来人生中自觉的、理性的遵纪守法和护法精神以及对于法治的坚定信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摘自《教育研究》2005年第9期,原文约1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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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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