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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5-02-06 11:24

 

  论文摘要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理应成为当代中国解决“三农”问题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重大社会课题。需要从农民工维权机构、农民工协会组织、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市民待遇消除歧视、农民工权益保障论坛等方面努力,不断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 权益保障机制 二元社会结构 农民工协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工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是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这一背景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理应成为当代中国解决“三农”问题过程中必须重视的一项重大社会课题。笔者认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力量,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农民工权益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农民工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广义上的农民工权益则比狭义上的理解要宽泛、复杂得多,是指与农民工有关的一切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劳动、培训、工资、居住、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休息、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等权利,本文侧重于广义上的理解。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所以,农民工享有的权利又是建立在履行其义务基础之上的。
  (一)重视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随着新型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可以预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和规模增长趋势在未来几年还将继续保持。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农民工总量为26261万人,比上年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长5.4%。正是基于农民工的大量涌现和聚集,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由此,农民工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不断受到侵犯,日益显现出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缼失。群众利益无小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构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是关键,也是时代赋予当前极为迫切的一项历史任务。
  (二)农民工权益是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工是伴随着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而对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要和安置的结果,他们在流入地虽然干的是普通工人的活,但本质属性并未发生改变,依然是农民,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农民工权益既是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的不可或缼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农民工都依法享有。除此之外,由于农民工离开户籍所在地而身处异地尤其是集中在城市,一些权利的享有就遭遇了地域瓶颈,,因此,需要克服地域观念,改革现在的户籍管理制度,缩小城乡差距,促使农民工工作所在地政府和相关机构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是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
  自农民工出现以来,这一群体自始自终都在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着巨大贡献,农民工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发展所作的贡献也是非常突出的。以发展较快的经济特区深圳为例,有人就说,深圳是由农民工建起来的,从农民工改革开放以来为深圳创造的财富来看,这一说法非常贴切。与农民工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却出现了真空地带,他们的权益始终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成为一支被社会逐渐边缘化了的弱势群体。对于在国家各项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农民工一方面要充分肯定他们成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和保障好他们的权益,才可能最大程度发挥出这一庞大社会群体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主观能动性。

  二、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基于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他们已形成了一个为数众多的特殊群体,也是利益没有充分保障的弱势群体。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可概括为“三不一缼失”,即表现为身份界定不明、自身素质不高、社会重视不够以及权益保障机制缼失四方面。
  (一)身份界定不明
  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并没有真正从农民中分离出来,也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工人的根本性转化,他们很难做到从家乡“连根拔起”,真正进入城市产业工人的行列。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某些城市连年出现的“民工荒”就是很好的印证。但是,外出打工的经历又使他们很难完全回归到原有的农村生活。现阶段,农民工还不能被作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去看待,更不属于工人阶级,他们说到底还是农民,因此,对他们社会角色的准确定位是城乡双向的边缘人群。
  (二)自身素质不高
  一方面,目前在城镇务工的2.6亿左右农民工当中,大部分只有初中文化水平,近几年虽然有向年轻化、文化素质有所提高的趋势,但仍改变不了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的面貌。另一方面,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法律知识也较缺乏,这使得其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相当的低微。文化教育水平低,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农民工素质不高的综合体现,这又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社会重视不够
  “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得农民虽然能够进城务工经商,实现职业上的转换,成为“农民工”,但是仍然保留着农村户口,因而仍然被排斥在以城市户口为基础的城市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工一直都是城市的“二等公民”,是受歧视的对象,很难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当中去,农民工与城市社会基本上是与世隔绝的局面,没有与当地社会形成正常的沟通渠道,这些都直接造成了农民工权益保障得不到社会应有的重视,有时人们对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表现出来的甚至是一种冷漠的态度,这极易伤害到大多数农民工的感情。

 

 

  (四)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是以上问题的集中体现。首先,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最大挑战,因此,通过立法规范农民工权益保障显得尤其重要。其次,缺乏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农民工自身势单力薄,所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没有政府主导下的农民工维权机构而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几乎不可能解决问题,近年来频发的讨薪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再者,城乡二元体制弊端已逐步显现,农民工在城里所受待遇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其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众利益诉求机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最后,农民工权益保障作为一个课题还比较冷门,还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共识和共鸣。当前,学术界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和讨论不够,导致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会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为当前我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设定了目标、指明了方向,按照中央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多方位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一)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
  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职能机构,人大和政府主导下且拥有实权的维权机构才是农民工真正需要的,而当前即使出现了一些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组织,但由于这类组织在政治上的无权,将导致其在经济利益的斗争上必定是软弱无力的。在人大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政府相关部门中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办公室,不论哪一种形式,其性质都是依法成立的对用工单位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农民工及其合法权益的职能机构。维权机构的设立要精兵简政,要因事设位,因位选人定编制。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协会组织的形成
  当前,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纳程度较低,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更是拒不建立工会组织。因此,农民工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一直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农民工没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规渠道,农民工中存在的松散组织仍只是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更多的是基于感情因素,非法律团体,故其维权手段和效果不会很理想。笔者愚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依照农民工自身特点组建各级农民工协会显得尤为重要。农民工协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行事,可以打破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传统组织观念,是社会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协会的建立并逐步发育成熟,将会成为农民工表达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条重要渠道。
  (三)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力度
  合理引导农民工权益保障走上法制轨道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虽然《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些宽泛的规定,但农民工的权利从总体上讲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2005年9月,重庆市出台了国内首个农民工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但近十年来,却很少有地方再跟进这一工作,说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值得指出的是,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大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整体上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不强,在遇到自身利益受侵害时,往往显得很无助,他们大多数也明白,法治社会采取极端行为已无法有效解决争议,这时他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是非常强烈和巨大的。因此,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当重要而且也很必要。
  (四)要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
  从对城市建设和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这一点来说,农民工既然来到城市并选择在城市工作生活,应在克服一切困难给予他们市民待遇上达成共识,逐步消除农民工总是被歧视的尴尬境地。自2010年起,我国就已实行居住证制度,农民工进城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后,就应享受“市民待遇”,主要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定点入学、子女免费计划免疫、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就业咨询、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用优惠、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等等。诚然,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虽然会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一些不便,但绝不能因此而忽略了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的进步意义。
  (五)定期举办农民工权益保障论坛
  论坛是一种理论探讨和宣传教育的可取形式,定期分主题分层次举办农民工权益保障论坛,一方面可以吸纳社会有识之士广泛参与到农民工权益保障这个议题当中来,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沟通,大家平等参与、理论探讨、求同存异,为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个共同话题展开对话和交流,在理论和学术上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尽可能大的支持。
  简言之,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这一进程中来,只有全社会引起重视并采取共同行动,才有可能使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本文编号:1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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