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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劳动关系主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2 01:00
  一直以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实践中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聘用劳动者的事实却屡见不鲜,因此其角色定位非常尴尬。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对其民事主体资格及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村委会在此情况下难以顺利参与民事活动,滋生颇多纠纷。其中,村委会所涉及的劳动纠纷层出不穷并难以得到解决。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裁判,基本不认可村委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实际上,村委会招聘劳动者从事劳动已是常态化现象,其雇佣劳动者用工实质上也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在村委会与其外聘人员发生劳动纠纷并诉至法院时,法院普遍认为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决定其并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不受劳动法调整。法院亦不认可两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通过,赋予村委会“特别法人”资格,使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解决了...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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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涉村委会劳动纠纷的现状
    (一) 涉村委会劳动纠纷的司法现状
    (二) 涉村委会劳动纠纷的司法观点
        1. 类型一: 确认村委会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2. 类型二: 确认村委会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三) 村委会与外聘人员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原因
        1. 村委会职能定位不明
        2. 我国法律未明确村委会用人单位资格
二、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认定
    (一) 用人单位的相关界定
        1. 用人单位法律界定的不足
        2. 用人单位的概念及现有内涵
        3.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理论
    (二) 用人单位法律资格的判断条件
        1. 我国学者的观点
        2. 国外及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
三、村委会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可行性
    (一) 村委会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现实基础
        1. 民事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资格的关系
        2. 《民法总则》赋予村委会“特别法人”资格
    (二) 村委会用人单位财产条件
        1. 村委会的财产来源
        2. 村委会独立财产建构的障碍
    (三) 村委会组织条件
    (四) 村委会外聘人员的分类处理
四、涉村委会劳动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 用人单位的完善
        1. 用人单位分类调整
        2. 完善用人单位内涵与外延
    (二) 村委会用人单位构建
        1. 保障独立财产来源
        2.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
        3. 确定工资标准
    (三) 完善劳动关系判别标准
    (四) 完善劳动者差别保护制度
    (五) 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91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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