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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0 20:48
  为了适应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一直不断在摸索土地制度的改革,希望通过合理的土地制度发挥最高的土地利用效率,从而实现最大的效益。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就是希望在新的制度模式下,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进行法人化构造,重新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的效用。在本文中,首先通过对比研究的方式,说明两权分离模式的局限性,明确三权分置模式与两权分离模式相比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对于三权分置模式的权利建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次,在这样的权利建构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法人化构造,以“三权分置”模式为背景,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将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具体化,法人化——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通过研究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不难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对该主体没有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位。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具有特殊性,在2017年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地位,为了保障这一组织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顺畅运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构造,采用对比研究的方式,分析了合作社...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构造

图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构造

图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构造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说法在学界一直没有定论,如前文所述,笔认为,应当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毕竟这是由我国《民法



本文编号:395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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