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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新热点条款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5-07 22:07
  已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服务期与培训费、竞业禁止等问题近年来比较突出,用人单位常常会陷入误区,从而操作不当,存在引发纠纷的风险。笔者围绕上述三个热点,结合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进行简单的剖析,强调已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服务期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培训费应明确、具体;坚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笔者认为,律师应对上述新的热点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审查劳动合同时,既要保证劳动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又要将劳动合同条款的创新性、前瞻性、预见性作为价值追究,最终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退休人员:已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二、服务期与培训费:服务期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培训费应明确、具体
三、竞业限制条款:坚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结语:结合热点,因时制宜修改劳动合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本文编号:38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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