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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03 21:19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长期护理服务已经成为应对社会老龄化的重要手段。长期护理服务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体系内容之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体系。我国从2016年开始在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0年又新增14个城市,就试点的情况看,存在参保对象不一、基金筹措渠道及义务不一及保险待遇差异较大等问题。德国福利化的制度构造路径和日本社会化的制度构造路径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两国的教训也应当汲取。对于我国而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是转移家庭责任,而是弥补家庭护理能力的缺陷。因此,要构建全国统一性的护理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上应不分年龄,面对城乡所有居民。基金筹措上,建立参保人自行缴纳为主、政府承担为辅的机制。保险待遇方面,给付对象应先从重度失能者循环渐进到其他失能者,并完善给付对象认定标准;给付方式应让参保人在实物给付和现金补贴中自由选择,并不断完善社区护理服务为主导的护理体系及家庭成员无薪休假照护制度;给付标准上,现金补贴采取定额支付规则,实物给付按照比例限额支付,但居家护理、缴费年限长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有的价值理念
    (一)“保基本”
    (二)长期护理服务保障
    (三)资金保障为辅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现状与问题
    (一)参保对象范围不一
    (二)筹资义务与标准不一
    (三)保险待遇的差异
三、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路径及其经验
    (一)德国:福利模式
    (二)日本:社会化模式
    (三)德日两国制度构建的启示
        1. 社会环境决定制度构建路径。
        2. 两国在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共性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定位
    (一)非转移家庭责任
    (二)弥补家庭护理能力的缺陷
        1. 供给护理资源。
        2. 确立强制性的风险共担机制。
        3.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
五、我国统一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路径
    (一)参保对象
        1. 面向城乡所有居民。
        2. 不分年龄。
    (二)基金筹措
        1. 参保人承担主要筹资义务。
        2. 政府承担筹资补充义务。
    (三)保险待遇
        1. 给付对象。
        2. 给付方式。
        3. 给付标准。



本文编号:385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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