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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辽代司法中“南北面官”制度对高丽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07-30 20:18

  本文关键词:浅议辽代司法中“南北面官”制度对高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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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12世纪,辽国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的地方性政权。其主体民族契丹族一方面承袭了唐朝的旧有制度,一方面则通过武力使得辽国的文物体例传播于周边邦国。其司法体系中的"南北面官"制是契丹族于政治领域的创新,对于多民族国家的治理具有时代性意义。辽的邻国高丽,基于三次"契丹高丽战争"的缘故,深受该项制度的影响,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渗透至其军事与政治层面。从而成为了古朝鲜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辽代 高丽 契丹 “南北面官” “双轨制” 分治
【分类号】:K246.1;K312.33
【正文快照】: 一、引言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率部建立“大契丹国”,自封为“天皇帝”,史称“大辽”,是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环。契丹族起源于辽水一带,以游牧为主业,且居无定所。故其建立国家后,在主要的政权组织与管理上,大部分仿效了唐朝以及北宋的制度。但是,由于辽国的实际情况异于唐宋

本文编号:59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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