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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4 03:58
  "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投资主体多元,要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建立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就成为必然选择。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以及主导者,中国有责任和义务成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者,并引导和吸引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入"带路"投资治理,同时对发达国家参与全球投资治理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应当与开放包容的倡议基本原则一致,充分考虑跨国政策网络的影响,谨慎面对发达国家逆全球化政策的影响,积极主动融入国际投资体制的变革中去。为此,"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体制的构建需要中国作为顶层设计者进行整体协调,进一步建设并且设立一批超主权的国际组织,保持与世界主要经济组织的密切联系,并建立一个全新的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投资争议解决机构。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一带一路”国际投资的多元治理主体需要协同治理体制
    (一)中国是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治理的主导者
    (二)带路沿线发展中国家需要深度参与国际投资治理
    (三)发达国家将由主导者转变为参与者
    (四)新建跨国金融机构是国际投资治理主体的有效补充
三、跨国政策网络与“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治理的互相影响
    (一)中国的开放政策决定了“一带一路”倡议的互惠包容机制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更加适应“一带一路”的治理理念
    (三)发达国家的新一代产业政策将是“一带一路”投资治理的挑战
    (四)国际投资体制变革是“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的机遇
四、“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中国需要主动承担协同治理体制的组织者和顶层设计者
    (二)超主权的国际组织设立迫不及待
    (三)与非国家实体的紧密接触必不可少
    (四)亟需设立投资争议仲裁机构



本文编号:375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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