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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工商职役法制路径的富民阶层与宋代经济法制变革

发布时间:2014-10-23 19:23

【摘要】 宋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经济最为发达的一个时期,相关经济法制也比较完整详备,但整个国家却面临着国力匮乏、财政空虚的困苦境遇。透过社会重要势力群体加以探讨研究,或许能够得到新的启示。富民阶层作为宋代社会的中坚势力,在社会经济生活里占据重要着主导地位,并对国家经济法制的变革产生巨大影响。本文以富民阶层为视角,关注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社会根源,分导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来探讨民间重要力量在国家法制变革中的影响与作用。导言部分,以富民在宋代举足轻重的经济地位与宋代经济法制创新性的变革进程两方面分析了本文的选题的理由、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同时对国内外学术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创新之处进行了总结。论文主体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宋代富民阶层的历史渊源与兴起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唐代中后期直至宋代初期的户等划分孕育了富民势力群体,当时宽松的经济政策令富民阶层迅速成为社会中坚力量,尤其在经济领域中,他们占有大量社会财富,是民间经济生活与生产交易的核心,也对传统经济观念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改变。第二至四部分通过阐述宋代经济法制中农业管理法制、工商业法制及职役法制三个方面的改革,分别探讨富民阶层在不同经济法规的变革过程中造成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叙述农业管理法制变革主要包括土地管理与农田水利两方面的法令。在土地管理方面,富民对个体经济利益的追求巩固了私有土地制度,同时由于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租佃契约这一新型生产关系成为当时最有效的政策安排;在农田水利方面,富民大肆改善生产条件,并积极响应官府政策,在农田水利法推广落实的过程中起到强大的经济支撑作用。由此得出富民是农业生产管理法制变革的经济基础这一结论。第三部分是手工业法制与商业法制的变革。富民对民间手工业劳力的需求令官府改劳役制为雇佣制;而政府的垄断经营对富商发展造成巨大阻碍,严重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进步,因此通过实行入中法来活跃手工业市场发展。在商事领域,为保障富民商业经营运作的顺畅,统治集团不断革新商事立法,令富民成为工商业法制变革的保护目标。第四部分是关于职役法制变革的论述。宋代早期的差役法对富民利益危害严重,令基层人民避富逃役,撼动了朝廷统治的经济基础。统治者为迎合富民利益诉求,废止旧役法,改为施行免役法,调动起民众营生求富的热情与积极性,富民亦成为职役法制变革的直接诱因。第五部分阐明富民影响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启示。富民对经济法制运行的有利影响体现在令立法思想、法规制订目的、法律政策推广试用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富民阶层凭借自身经济优势不断影响着国家经济法制演变的进程。同时,富民的扩张与积聚财富的行为也成为导致宋代贫富分化日渐加剧的主要社会因素。通过以上论述,最终得出对当今经济法制变革的借鉴意义。 


一、宋代富民阶层的兴起

 

中国封建朝代领导者为保证统治地位,比较重视民生问题,他们深刻意识到:要实现对民众的成功统治,一是施行仁政,二是在基层政权中启用民间领袖群体,因为“社会中的领导阶层一方面是社会力量的中坚分子,一方面能反映社会一般需要,我国历史上能够安定社会及稳定政治者,大都采取或巧合这种办法”。富民就是唐宋以来社会统治中的民间力量。他们不属于封建统治阶层,却成为朝廷治理国家的经济支柱。宋代富民阶层兴起之后,在当时社会发展及国家运行中,均发挥出具有时代特征的作用,其社会地位得到空前提高,成为两宋不可或缺的经济势力群体,也深刻影响着统治集团政策、制度的沿革与推广。

 

(一)宋代富民兴起的背景分析

1.富民阶层的历史渊源

富民,又称为“富姓”、“富家”、 “富户”、 “多赀之家”或者“大姓” 、“望族”、 “兼并之家”等。唐代以前,已有“富民”一词,但是较少使用,而且并没有特定指代一类人群。富民阶层的产生源于唐代的户等划分。当时的政府打破前代三等九品的界限,根据是否占有财富以及拥有财富的多少将民众划分为九等户,施以不同的管理制度。唐代中叶以后,国家政策、制度不断发展,均田制走向崩溃,商品经济自由发展,社会阶层出现新的变化。九等户中的上等户之家迅速积累起大量财富资产,并且彰显出不同于以往的地位作用,渐渐形成了一类新的社会群体,被称作“富民”,对社会生活及国家治理等多方面的变动造成了深刻影响。从此,“富民”作为新兴的社会阶层,开始活跃在历史舞台之上,并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进入宋代,官府继续实行依资产划分户等的制度,将普通民户分为乡村民户与城镇坊郭户,这两类民户又都可以细分为主户与客户,主户拥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客户没有土地,也不承担税务。乡村主户按其占有土地的多少,又分为五等。大致情况为,一等户占有 3 顷至 100 顷土地,二等户为土地 1 顷至 3顷,三等户占1顷上下,四等户为50亩左右,五等户则只有20亩以下。宋人有过这样的描述:“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民户 ,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乡村户等中的一、二、三等为上户,他们是乡村土地的主要拥有者,形成了宋代乡村的富民阶层。而根据房产、地课税及资本的拥有情况,城镇坊郭主户分为十等,上五等户为坊郭上户,他们财资雄厚,是市镇中不容忽视的富民力量,并且形成了“富民巨贾,萃于廛市”的盛况。另外,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专业经济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商业性行业,在宋代专业户中,依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规模等要素来区分内部的贫富构成,如园户、船户、糖霜户等都有上、下户之分,其中上户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成为富民阶层中突起的新军。这样一来,乡村上户、坊郭上户及专业上户共同组成了宋代的富民阶层。

 

(二)富民成为两宋社会重要的经济力量

富民作为社会中坚力量,上承国家政策变化改革,下连普通百姓日常生活,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是连接不同阶级关系之间的一座桥梁,极大改变了国家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成为不容忽视的民间力量。虽然社会较强的流动性使部分富民因资产变少退出富民阶层,但同时也会有其他民户上升为新的富民,所以总体看来,富民阶层能够长期保持活力,整体规模也比较稳定。这样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中间层,在宋代繁荣的经济环境里日渐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与优越性,在与富民生活生产关系最为紧密的经济活动领域里,最能彰显出富民阶层在社会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地位。

1.拥有大量经济财富

对于宋代富民阶层的经济状况,苏洵有过这样的描述:“富家之大,地大业广,阡陌相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在农村,富民阶层虽然人口总数不多,但是占有全国耕地的百分之六七十,他们产业众多,掌控着民间的大部分财富。故有谓之:“豪猾兼并之家,居物逐利,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少者不减三五万。”宋时涌现出一批依靠收取租金发家致富的“大款”富民,如淮东张姓人家,年岁租入竟高达七十万之多。由此可见乡村富民的资产之盛。在市镇,富商大贾雇佣劳动力,积极发展工商业生产,也拥有着大量的财富。在汴梁,“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杭州城内从五间楼北直至官巷南御街,多是富民上户进行金银盐钞交易的店铺,门面内堆放着金银器及现钱,以示自己的资金足够繁多。四川陵州地区依靠盐井营生,富工一家往往有一二十口井,较少的也不低于七八口井,而且每一家都需雇佣几十名工匠。南宋鄱阳城内有大量染坊工厂,店铺紧邻,生意繁忙,需要大批劳工昼夜相继劳作赶工,收入更是可观。宋代曾有士大夫认为:“中人之家钱以五万贯计之甚多,何足传之于史?”这句话起因于汉代的樊嘉之辈,因其积攒钱财五千万,被称为“高赀”而列于史传之中,而宋朝的士大夫却认为这根本就不足为道。上述事例不仅验证了宋代远远优于前朝的富裕程度,更反映出宋代富民阶层强大的经济实力。 

2.支配社会中重要的经济活动

富民依托市场经济聚敛了大批财富,同时担负起维持经济稳定的重要职责。因为富民与普通民户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特权,所以富民阶层只能依靠对等的法律关系发展自身的生产与经营。例如,在乡村借贷关系中,富民就成为借贷的主体。富民的借贷通常比官方借贷灵活快捷,对小农生产的稳定与恢复意义重大。借贷作为乡村资本融通的一种有利方式,将富家之财转作为贫家的生产资本,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客观上维持着乡村再生产的进行,对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有一定贡献。不仅如此,富民在荒灾救济和民间的慈善活动中也十分活跃。自宋初开始,富民即成为赈济救荒与周济丰歉的关键,他们提供救灾物资、安置灾民、稳定物价,是统治集团首要考虑的可资利用的群体。富民较强的抵御灾荒与社会救助的能力充分说明富民是乡村经济关系的中心,富民的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

 

二、宋代富民与农业管理法制变革

 

宋代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始终将农业生产作为国家法规政策应对的重点。为改变积贫积弱的经济困境,统治阶层着力变革农业管理制度,使之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农业法制颁布及适用的过程中,一直离不开富民的影响。在所有法律制度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即为有关土地管理与农田水利管理的规定。

 

(一)富民与宋代土地管理法制

宋代有士大夫说:“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宋太祖秉持藏富于民的思想,认为不论兼并土地者如何富有,遇有紧急情况时,通过征收或其他途径都可以将资产归为国家所有。所以,宋代一反前朝抑制土地兼并的做法,采取宽松自由的土地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要素,力争达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富民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大力支持与推动着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制变革。

1.进一步巩固了土地私有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官田”与“私田”。官田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私田则多为个人或家族所拥有。因为统治阶层的需要以及王权统治的集中性特征,大部分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由统治者分发给民户耕种。唐朝后期,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随着均田制的进一步瓦解,许多隶属于国家的土地任由民户负责开垦,国家不予以干涉。这种土地制度一直延续到宋代,并得到革新与推广。

宋初时期,北宋政权为休养生息、恢复生产,采取的重要经济措施就是要扩大耕地面积、加强土地管理、并施行对农民新垦荒地不加赋税的政策。南宋时,内忧外患又使许多田地荒废,因此南宋采用“满三年,与充己业,许行典卖”的政策。可以看出,两宋时期沿袭了晚唐以来的土地政策,放任土地自由买卖,对社会各阶级都是开放的,并且对土地私有制度严加保护,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土地政策。当时法律规定,官府并不能干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对转移的法定程序作了严格限制:买卖土地必须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只有取得官府税契和印押的红契之后,才能得到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即使有人因为战争或者迁移等原因离乡背井,放弃私田,官府也不会即刻收回土地。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如果他们凭借契状、文簿、户钞等书面证明进行认领,官府经过核查会归还其土地以保护他们的私有权益。法律还禁止官吏依据权势侵占私人田地,违者治罪,如侵占的是果园或者蔬菜地之类,则罪加一等。

 

(二)富民与宋代农田水利管理法制

中国封建历史上多以农业立国为根本之策,而水利事业在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宋代政府倚重土地的经济收入,所以一直致力于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在此过程中,富民积极响应官府政策,成为法制变革的重要支撑力量。

1.富民大肆兴修农田水利

土地收益是富民阶层主要的经济来源,所以富民十分注重田地的生产效益,想方设法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大肆兴修水利。史料中有大量富民在兴修水利方面做出贡献的例子。有些富民出资修缮水利,是为了自身利益。《宋会要辑稿》中记载:“民间有古溪涧沟渠泉源接连山江,多被豪富之家渐次施工填筑,作田耕种;无力之人,田亩连接,或遇水旱,并不约水灌田,以兹害稼。”有财力的人家,能够轻易改善土地水利条件,为土地生产服务,不用为自然灾害的降临而担忧,显示出财资雄厚的强大优势。虽然是为一己之利,但是富民的田地在优越条件下逐渐变为高产田、丰产田,土地收益不断增高,于国民财政增进而言,是有利无害的。宋代江南地区出现的“圩田”就是富民通过修缮排灌设施、促使湿地变干而形成的,进一步增加了可耕作土地的面积。另外,也有很多富民能够兼顾到邻里乡亲,所修水利使全村百姓受惠。北宋时期义乌富民余彦诚“用家钱百万,修废堰潴源水,遇旱岁无高下彼我,均浸之,邻里沾足”。由此可见,富民兴修水利不仅是利己利民的重要社会事务,还改良了生产条件,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从而使传统农业经济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有效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又一轮发展。

2.官府改善生产条件,颁行农田水利法

北宋初期,因为战事毁损,许多原有的旧塘老堰已经无法使用。随着经济逐渐恢复发展,人地矛盾日趋严重,田地不断增多,但是原有的湖塘却慢慢缩减,自然条件下的水利状况不容乐观。为了改造灌溉田地的渠池,政府不仅集中疏理前朝遗留的水利设施,并且还重建多条水利渠道,使得河渠相连成网系,得以灌溉农田数千顷,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与收成利益。

熙宁三年,王安石主持变法,为了更有力地开发自然资源,提高农业产出,他掀起兴修农田水利的高潮。政府专门设立主持水利建设的农田水利官,并颁布了农田水利法。此法是指一切有关农田水利的建设,也是王安石指导变法进程中最为惠民实效的一项工作。

 

三、宋代富民与工商业法制变革…........20

(一)为发展富民生产,变革手工业法制….........20

1.富民采用雇佣制度活跃生产关系…...........20

2.富民借入中法解除政府榷禁………….....21

四、宋代富民与职役法制变革...........27

(一)早期差役法阻碍富民生产发展.........28

1.差役法概述..................28

2.差役法对富民利益的严重危害............28

3.富民的避役行为............29

五、富民影响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启示.......34

(一)富民对经济法制运行的有利影响........34

1.加快立法思想由重农抑商过渡到农商并举的步伐...............34

2.使律法不断加强对社会重要阶层的保护.............35

3.促进了经济法制在基层的深度适用...............37

 

五、富民影响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启示

 

富民阶层对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影响有利有弊,好的方面在于富民凭借自身优势地位,能够推进国家法制演变的进程;不利后果也显而易见,主要集中在富民过分注重私有权益,由此加剧了社会阶级断层状况,造成严重的贫富分化。但是,这并不能否定社会重要阶层在国家法制改革中引发的积极后果,这其中有许多值得当今学习借鉴之处。

 

(一)富民对经济法制运行的有利影响

1.加快立法思想由重农抑商过渡到农商并举的步伐

“重农抑商”的观念来源于儒法两家的经济立法思想。儒家强调重视以血缘伦理关系为核心的义的观念,否定追求利益的思想,认为经济活动将危害社会稳定;法家则崇尚建立兵农一体的治理模式,为实现中央权力统一而不断排除异己,因此将商人与商业划为社会的最底层。自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中国小农经济法制开始启程,历朝历代政权均以加强保护小农发展的经济法制为首要任务,立法思想与制度日渐成熟完备。与此同时,社会生活中开展专门生产、从事商业贸易的行为则不断遭受压制与打击,难以获得生存发展的契机。

两宋时期,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整个经济形态与模式相较前朝都有了鲜明的质变,富民主导经营的工商业成为宋代自然经济变化的新起点,也形成导致社会上层建筑改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宋代在建国之初一段时期内,仍然沿袭前朝旧制,立法宗旨集中在强化中央特权,重视刑事和行政立法,并没有意识到经济法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随着富民阶层的逐步壮大,他们在农业及手工业等社会各行业中占据主动地位,积累了大量财富,成为较早走向市场的群体,引领着民间的消费风向。他们生活奢华、经济地位十分重要,一时间令民间逐利之风盛行,越来越多的民户改变了对工商业的偏见,纷纷投身于商业经济的浪潮之中。

 

结语

法律规章的发展、演变与其存在的环境密切相关,这种环境就是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有利的环境氛围成为促进法制变革的强力动因。在宋代,富民阶层就是推动经济法制变革的必要社会因素。富民是古代社会内部形成的一股新的发展动力。这样一个广泛而具有显著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力的群体的产生、发展,对宋代以来中国社会的革新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宋代开创性的法制变革所确立的新型调整模式,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达到一个不可逾越的顶峰,并得到后世的颂扬与延续,具有较高的史学研究价值。

富民阶层既是宋代经济自由开放体制下的产物,又对当时经济法制的改革起到促进与推动的作用。富民在经济领域内的主导优势令统治集团变革经济法规必须要充分兼顾社会因素,才能在保障统治利益的同时又能有效地繁荣经济发展。两宋时期,国家为兴盛财政实力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政令,涉及到民间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农业管理法制、工商业法制、职役法制这三方面的法规政策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极具代表性,同时也深受着富民阶层的重要影响。富民的存在令统治集团不得不兼顾社会新兴势力阶层的利益诉求,并且采用积极举措支持、维护富民阶层的成长壮大。富民阶层因此成为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经济基础、保护目标与直接诱因。社会重要阶层凭借自身优势,不断影响、推动着国家法规政策的演变方向。由此,法律必须不断调整与社会的关系,重视社会力量的利益诉求,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中的各种积极因素,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所需,从而顺利地应用于社会。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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