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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9 04:2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升,人们越发关注自身健康管理,以致于寻求更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成为社会大众的强烈需求。然而,过去以疾病控制为主的传统医疗服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国民关于个性化医疗服务的追求。基于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便应运而生。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部署中,明确提出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方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行将成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关键,利用社会居民与家庭医生团队签订医疗服务合约的方式,为大型医院分流出部分患病程度较轻的患者,使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同时,也能减轻大型医院的接诊负担,降低患者的经济压力。可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重要基石,家庭医生也将逐渐承担国民“健康守门人”的重担。自国家大力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来,虽然签约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家庭医生数量无法满足高签约率的就医需要,签约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居民个性化的服务要求,从而导致大量“签而不约,约而不实”的情况发生。因此,加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监管将成为推行此项医改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监管主体...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其监管主体概述
    (一)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内涵
    (二)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现状
    (一)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立法现状
    (二)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试点城市运行现状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监管主体结构体系不统一
    (二) 监管主体职责权限不清
    (三) 社会监管主体缺位
    (四) 监管主体缺乏问责机制
四、英美家庭医生服务监管主体模式及启示
    (一) 英国家庭医生服务政府主导型监管主体模式
    (二) 美国家庭医生服务市场主导型监管主体模式
    (三) 英美家庭医生服务监管主体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主体制度的完善
    (一) 统一监管主体结构体系
    (二) 明晰监管主体职责权限
    (三) 完善有效社会监管体系
    (四) 健全监管主体问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7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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