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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3 21:17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网络交易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这一片欣欣向荣的繁荣表象之下,各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于2019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法律地位不同于卖家,也不同于居间人和柜台出租者,而是兼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场所管理者等多重属性。《电商法》第38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提供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服务的资质资格信息进行核验,赋予其具有公共安全保障职责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这两种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此无争议。《电商法》第38条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认定平台的主观过错,将平台的不作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与平台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虽然这一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存在很多争议,但将平台经营者未履...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点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前提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形式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承担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知道”的认定标准模糊
    (二)“必要措施”的标准缺失
    (三)“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有待完善
    (四)审核义务标准不明确
四、域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及启示
    (一)美国的立法
    (二)欧盟的立法
    (三)德国的立法
    (四)域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五、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承担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知道”的认定标准
    (二)设置“必要措施”的标准
    (三)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如何适用“相应的责任”
    (四)明确审核义务的标准和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3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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