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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31 07:05

一、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 

普通的交通事故如一辆机动车致人损害或两辆机动车相撞致人损害属于常见的多发事故,其事故情节往往较为简单且牵涉的当事人较少,造成的损害结果也相对较轻,因此在事故的侵权行为类型及侵权责任认定上并不存在过多难以处理的问题。但对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而言,其事故情节复杂多样、所涉及的机动车辆和行人等当事方较多,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是由于多个机动车事故方合力造成的,而单独的某机动车方也可能对多个受害方造成了侵害。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此类特点使事故中呈现出多样化的侵权行为类型,由于侵权行为类型决定了相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的成立又决定了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故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承担是一脉相承的。在查找大量的司法案例基础之上,本文总结了常见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并对各种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以期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之相关问题提供些许参考。本文为了不作过多赘述,因此在分析受害方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时主要针对受害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分析,但应当明确的是事故中的受害方也同样应当包括受害的机动车方,只是在此处不进行过多讨论。   

(一)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一人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着多种侵权行为类型,除了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还可能成立一人侵权。一人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类型中最普通、常见的类型,即由一个行为主体针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人侵权行为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往往表现为交通事故中存在多辆事故机动车,并且有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但对事故的损害结果仅由事故中的某一方机动车承担侵权责任,而其他机动车方不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对一人侵权这类普通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是出于对所处事故情节特殊性的考虑,即尽管某些事故情节的表象纷繁杂乱,但是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成立复杂的侵权行为,而是应当经过对具体情节进行细致分析后才能得出成立何种侵权行为的结论。本文根据司法案例中常见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所成立的侵权行为,提出一人侵权型的事故模型。 事故模型 1(一人侵权型):司机甲酒后在夜间驾 A 面包车行驶在公路上,在某一路段与迎面而来的 B 车相撞,B 车受撞击后向车体的斜后方滑移,又撞上了 C 车,C 车受撞偏离原路线后将旁边的行人 D 撞成重伤。经事故调查:A车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B 车、C 车均无责,且 B、C 分别受撞击后,两辆机动车本身的动作均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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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除了常见的一人侵权行为类型,还可能会出现其他类型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侵权的侵权行为很少出现在交通事故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本文认为这种认定往往是不妥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从立法技术到价值取向采取了更为谨慎的立场,2即将共同侵权定义为主观侵权,而将客观侵权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可见,立法者认为具有意思联络的主观侵权才能构成共同侵权。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道路上来往的车辆在很偶然的情形下才发生相互碰撞引发事故损害,事故车辆彼此之间并没有“共同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因此不属于共同侵权。此外,由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复杂性,有时无法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究竟是哪一个或哪几个机动车所为,但这些机动车均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情形就是在多车相撞事故中时有出现的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类型,下面予以具体阐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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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之后,本部分将对此类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和分析。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存在多方当事人,某一侵害方往往对应多个受害方,而某一受害方的最终损害结果也往往由多个侵权方的合力造成,并且某一方当事人还可能扮演了受害方与加害方的“双重角色”。1此外,某些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事故情节错综复杂,若不对情节进行细致分析,就有可能在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环节出现错误。 此外,根据 2012 年 12 月 21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为《道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该司法解释通过设置专门章节规范了某些“特殊情形”下对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适用规则,包括偷用他人车辆、以挂靠的形式运营车辆、使用套牌车辆、使用拼装车辆、试乘车辆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对于这些“特殊情形”本部分不再予以赘述与讨论,而是在此基础上仅针对复杂事故情形下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特殊问题予以分析和阐述。 

(一)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以事故划分为前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首要环节,是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之后做出的对交通事故各方责任的行政确认。不论事故当事方是否众多或案件情节是否复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记载的“事故”通常指整起交通事故,这对于处理通常的两辆机动车相撞或一辆机动车造成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几乎不会出现问题,并且通常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针对的“事故”与《道交法》76 条中所指代的“事故”的范围也是一致的。但在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如 2015 年 11 月 3日珲乌高速公路吉林省长春方向某路段发生多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2人身亡、11 人受伤,并有 14 辆机动车遭受损坏,涉案当事人近二十余人。此种复杂事故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所针对的“事故”与《道交法》76 条中所指代的“事故”的范围还是一致的吗?这个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思考。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搜集、查找与比较,发现若将整起多车相撞事故视为一场事故,极有可能出现某一机动车方根本没有为受害方的损害提供任何原因力的作用,1换言之,二者在事故中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但是该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却对受害方做出了赔偿,令“无辜”的保险公司承受本不该承受的损失。因此可以初步判断,在某些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事故”与《道交法》76 条中所指代的“事故”范围并不一致,进而可能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因此,对具有复杂事故情节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作进一步划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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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严格区分不同“责任主体”
无论对于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环节,还是后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侵权责任认定环节,“责任主体”这一概念往往频频出现。但实际上“责任主体”这一词涵义较宽,不同的处理环节应当对应不同的“责任主体”,不能一概而论。1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事故所涉及的当事方众多,受害方对于应当由哪些具体的当事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并不清楚,但又恐有遗漏而使自己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赔偿。因此受害方通常会选择这样的做法,即无论被告是否与其损害的发生存在客观上的关联,受害方都会将自认为与其损害有关联的所有涉案当事人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这种“一锅粥”式的起诉导致一部分本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也被卷入诉讼之中,既浪费了交通事故各当事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给法官的审理工作带来了比较大的负担。实际上涉案当事人中存在着多个类型的责任主体 ;在事故的勘察阶段,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记载了各“事故责任主体”;在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要解决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确认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最后在前述认定基础上认定的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 可见根据解决问题的不同,在不同的处理阶段所认定的责任主体类型亦有所不同,“事故责任主体”、“侵权责任主体”、“赔偿责任主体”这三种类型的责任主体之间有着很大差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当事人中不同类型主体的划分往往被忽视,被认为是无关紧要且不必单独进行讨论的问题。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往往众多,如果不对其进行疏理,可能会造成对不同类型的责任主体发生混淆。因此对事故中相关的三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侵权责任主体”、“赔偿责任主体”)进行正确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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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16 
(一)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以事故划分为前提 .......... 16 
(二)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严格区分不同“责任主体” .......... 20 
(三)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具体操作 .......... 22 
三、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交强险中两个难题的解决 ... 27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问题 ............ 27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之间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 ........ 32 

三、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交强险中两个难题的解决 

在前文论述中,主要针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分析,可以说对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正确分析以及对侵权责任主体的正确认定是后续公平、合理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基础。交通事故中的第一次序赔偿主体是事故机动车方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交强险在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交强险“无责赔付”自实施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其具体适用仍存在一些不足;在保险公司之间分配赔偿责任的方式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还有待于改进;无责车方与无责车方的保险公司之间是否要针对对方的无责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多车相撞事故中的受害人人数众多,若某些当事人已经起诉,那么如何保障后起诉受害人的利益等等。本文选取其中受关注较多的两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通常情况下这两方面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多争议并较难解决和处理的,包括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相关问题以及在保险公司之间如何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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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情节复杂、侵权行为形态多样,导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使得对该类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变得非常复杂与困难。为了有效解决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难题,本文以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基础,分别探讨了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一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三种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同时,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也非常复杂,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因此本文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做了分析与探讨。对于具有复杂情节的此类交通事故而言,事故中的某些当事人之间可能不涉及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却往往被误认为产生了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的正确认定应以对复杂事故的划分为前提,同时注意区别事故责任主体、侵权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责任主体”,在具体的操作中还要遵循科学的划分方法。此外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环节中,由于事故发生后通常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的,而交强险在实践中又存在着很多难点问题,所以本文主要选取其中两个典型问题,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和保险公司之间赔偿份额的分配进行了分析。当前理论界对于是否应当适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存在着分歧,本文认为适用“无责赔付”是合理的,但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同时要提高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使它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更好地发挥对受害人的补偿作用。对于保险公司之间赔偿份额的分配问题,目前事故中有责机动车方之间按照相同份额进行赔偿的分配模式有失公平,本文认为应当以各事故方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作为分配的依据,虽然过程更加复杂,但是可以保证分配结果的公平合理。总之,基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复杂性,我们要始终重视并解决此类交通事故中出现的复杂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可行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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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06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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