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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19 08:26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余额宝等“宝类”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关于余额宝的争论仍然呈现白热化状态,而对于余额宝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今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也被写入政府报告。本文从余额宝的法治监管必要性出发,对余额宝特有的风险进行论述,再结合金融法对余额宝的法律监管问题提出独特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余额宝;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余额宝的概述

  (一)余额宝的发展历程及定性
  随着世界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事业的发展,互联网业与金融业日渐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并逐渐演变成一个新的金融行业。余额宝的出现对我国的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其本身是顺应时代潮流的金融创新行为,其产生可能为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发展方向。但随着余额宝规模的逐渐壮大,社会各界对其法律定性和监管问题日渐重视,争论不断。时至今日,对于余额宝的法律定性和监管仍处于模糊期,是整个金融业乃至社会、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余额宝的法律定性和监管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领域。
  余额宝是由背后的天弘基金为平台衍生出的一种增值服务系统,能够为用户对于资金起到一种保管和理财的效果。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像银行利息一样的收益,还可以用此资金进行网上购物,同时还可以购买各种理财产品以及朋友之间的转账,买卖物品的支付功能。用户把资产转入余额宝中会在短期内产生收益,他的性质相当于把钱存入一个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帮用户进行理财,然后产生的收益直接显示在余额上。余额宝表面上看是能够很便利,也会产生高的收益,但其实在实际的运行中还是存在相应的问题和隐患。
  首先,说余额宝似存款。因为用户把钱存进余额宝,并获取利息,这相当于银行的活期存款。但它又不是银行的活期存款,因为利息并不是因为存款而产生的,而是由于购买了货币基金而产生的收益。这种收益显然要高于银行的利息。银行的存款是零风险的,而货币基金,是存在风险的。
  其次,说余额宝似货币基金。此类基金是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用于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流动性好、资本安全性高,这些特点主要源于货币市场是一个低风险、流动性高的。其价格通常只受市场利率的影响。货币市场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用,并且其管理费用也较低。这个转变的过程需要程序和时间。但是余额宝里的钱却是可以实时赎回的,可以直接把基金用于淘宝和天猫的消费。余额宝是结合了活期存款和货币基金的优势进行了小的创新。
  (二)余额宝的特点
  第一,操作起来比较便捷,也比较容易上手。余额宝服务是把天弘基金的一系列服务体系根植在支付宝网站中,用户把自己的钱财存入到余额宝中相当于变相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基金份额,其产生的收益也不是利息收益,而是基金公司运作资产产生的收益。在用户花掉其中的资产的时候,相当于回赎其中的基金。
  第二,销售门栏底,最低购买金额无限制。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不像货币基金,必须大额资产才可以购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闲散的零花钱也能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在余额宝中存入很少的钱都能享受到理财所带来的收益。这种低门栏的标准,吸引了更多的闲散资金,也有助于资金的再分配。
  第三,使用比较灵活,产生的收益比银行利息高。跟一般只是用于投资理财的金融服务产品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不仅能够提供比较高,比较便捷的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无手续费的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这意味着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可以保持稳定的增值,另一方面又能随时用于方便的消费,不用任何繁琐的手续。同时,转入支付宝余额宝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也可直接提现到银行卡。
  第四,余额宝的透明度高。余额宝的信息披露上是较高的,余额宝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明确悉知自己的知情权。互联网数据和移动终端APP提供给消费者清晰明了的账户各类信息。余额宝官方也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发布关于余额宝收益、风险等信息的说明。

  二、余额宝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余额宝的支付机构的产物,客户是通过在支付宝上开账户,进行转账、资金流通业务,虽然其内在的本质是天弘基金业务,但是支付宝在其中帮助销售,这使得余额宝有超越经营的违法嫌疑。
  余额宝是否触及了办法所禁止的资金转移是我们需要分析的重点。虽然在实质是认定了余额宝的合法性,但是程序上也要看到,它存在很多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像支付宝中额很多基金并未向金融机构和证监会备案,也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和规制。证监会表示,监管部门已于近期要求支付宝就余额宝业务所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如果逾期还没有进行备案,可能会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在法律的强制措施下,可以有效避免基金结算资金被第三人挪用、无故侵占等损害在余额宝中投资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这是程序上余额宝业务存在的不合法性,虽然不能因此反驳的其存在意义的合法性,但是修正是必须的。



  三、余额宝的法律风险

  第一,余额宝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其业务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
  支付宝虽然是合法的,但是有些时候会超越自己的合法领域,不只是作为存储资金的方式,这也是支付宝应该被归于基金销售的法律监管中观点的理论依据,支付宝在基金运作这种行为是存在着监管真空的,它所提供的业务并非表面上我们所看到的简单的支付转账业务,它的平台恰恰是推销了基金的销售,更多是利用用户群广的平台,吸收一定的资金,进行捆绑基金销售,且并未经过许可。
  第二,余额宝作为基金的销售方,风险宣传警示弱化。
  传统基金的销售,投资者因为具有一定的知识和了解性,对于基金的风险一般是悉知的,但是余额宝不同,它借助的是支付宝平台,受众面更为广泛,许多支付宝用户并不知道基金的风险性,余额宝得到宣传是弱化了基金的风险性,这不利于客户的知情权,能够对自己的购买行为做出合意的选择。在余额宝的宣传上我们可以明显看到一直是将存入余额宝可以收获比银行高达几倍的活期利息为重点,对于余额宝有怎样的风险,风险来源哪,并未细说。
  第三,信息披露的不完整。
  现行法律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但是我们看到用户通过余额宝账户中寻找其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是找寻不到的。

  四、我国余额宝法律漏洞的建议

  随着世界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事业的发展,互联网业与金融业日渐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并逐渐演变成一个新的金融行业。我们可以看到,余额宝的出现向我国传统金融业发起了挑战,是一种金融创新。如今,余额宝的规模日渐壮大,对其风险性和不安定性的关注也随之而来。对于余额宝,我们不应扼杀,而是应当重视对其的监管。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合同做出细化立法。对于合同的内容的细化,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应包括基金购买、赎回及收益的相关方式、投资者的权利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委托人的义务,包括按投资者委托购买基金的义务、报告基金情况的义务、谨慎注意义务等,救济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明确自己的错误造成损失时赔偿的事项和过错的举证责任等。
  第二,健全互联网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法律法规可以对其进行管理,明文要求必须在所服务的页面上清晰明了地展示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如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页面上必须有投资者所购买基金信息。第二个方面,对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和自己的网站上互相设链接,并建立信息专栏,将所应该列举的信息都记录其中。因为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有主动监管的意识,他们更多地势关心基金的收益,这不利于信息披露的开展。可对基金的相关信息公开进行评价,使用户在明确自己资金去向的情形下进行投资。
  第三,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合法资格的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保留一定的资金、向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并且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系统等必备的义务,与此同时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比较严格,应由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规制。对于基金管理者的义务,必须首先以客户的权益为首要保证,同时兼顾市场资源的需要和风险防范。一方面,必须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签订基金合同时所具备的代理人身份,合同所牵涉到的法律规制也应当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应注意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必须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未经授权的时候采取处分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完善金融法律中相应的监管制度。支付宝中的支付业务已经取得了资格许可证,获得了经营许可,所以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纳入监管范畴。但余额宝本身的业务不是只有支付业务,它本身的性质是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基金市场的相应组合创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本来也应当处于证监会的监管之下,但是现在并没有监管措施来管理,这就可能导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基金相关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监管空白或者双重监管的矛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之下,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证监会,银监会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的情况,以切实保护余额宝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创新稳健发展,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五、结语

  余额宝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改革的先锋,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完善的进程起到了一定推波助澜的好的引领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余额宝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所产生的影响,让更多的消费者更为贴近和喜欢互联网金融,愿意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但是这种方式扰乱了稳健的金融秩序,也让金融监管机构对于这种金融产品的监管面临一些压力。所有的改革必须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体系下,我们也看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因此,对于新型互联网金融法律的构建,即需要在改革中寻找可以进行有效监管的方式。



本文编号:3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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