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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志愿失灵理论分析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困境

发布时间:2016-03-15 19:42

  论文摘要:慈善事业是拟合社会福利缝隙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失灵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慈善事业的未来发展。客观分析改善慈善组织失灵现状及原因,探索治理措施,引导慈善组织科学发展,是进一步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从志愿失灵的角度分析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的表象困境并尝试基于其失灵内在原因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的治理措施。

  论文关键词:志愿失灵;慈善组织;慈善资源

  一、慈善与慈善组织

  慈善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仁者爱人”等关于慈善的观点。《中国大百科全书》对于慈善的解释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困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慈善通常是人们以道德为动力自愿帮助他人的行为。
  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中具有公益救助功能的一类组织。学者们给予慈善组织的一个广义的定义是“一个拥有资产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组织”。慈善组织以社会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以自愿捐助的慈善资源为载体,以慈善活动为主要行为。慈善组织是拟合政府社会救助不足的自愿性行为。

  二、志愿失灵理论

  志愿失灵理论由美国学者萨拉蒙首先提出。他对福利国家理论、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理论、合约失灵理论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结合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在此基础上萨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他认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市场一样存在着失灵的可能性,即除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之外的第三种失灵现象——志愿失灵。萨拉蒙将志愿失灵总结为四个方面:慈善资源不足,无法形成充足、可靠的资源;慈善组织的特殊主义,过度集中关注特殊亚群体,忽视其他群体;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也有学者称之为“慈善组织的父权心态”);慈善的业余主义,用业余的方法来处理社会问题。

  三、我国慈善组织志愿失灵表现及原因

  (一)慈善捐助不足,我国慈善捐助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众的志愿捐赠严重不足。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有捐赠记录的企业不足10万家,我国人均慈善捐助不足1元钱,21世纪初我国人均捐助金额不足美国的千分之一。即使是考虑到中美经济实力对比,人均慈善捐助中美两国仍相差悬殊。
  2.公众的志愿参与不足。这一现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一是参与志愿的部分公众志愿积极性不高,“随大流”现象严重。其次还有部分公众是抱着“功利主义”的心态参与,为了获得社会荣誉和他人认同。另一方面,志愿精神被曲解,认为志愿精神就是完全无偿的风险,甚至不能寻求合理回报。因而志愿服务并没有成为能够吸引广大公众自觉参与的公益活动。
  3.急式、运动型的,而缺乏长效系统的捐助形式。比如汶川大地震,对汶川地区造成重大的灾害和损失,国家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发动轰轰烈烈的献爱心和捐助活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举全国之力支援汶川建设,各方出资出物,踊跃捐助,但是这些行动的很具有暂时性以及局限性。
  (二)慈善组织的“中国式”家长式主义严重
  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主义又称慈善组织的父权心态,主要是指慈善组织的活动往往要受到那些控制着组织资源的人的影响而忽略了组织的宗旨和社会的需求。我国慈善组织一大特色是受政府监管并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行政指令引导,,因此我国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主义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受到行政命令的影响。这种体制所产生的中国慈善组织,带有相当浓厚的官方色彩,严重缺乏自主空间。
  (三)慈善的业余主义严重
  我国慈善业余主义严重主要表现为:
  1.慈善工作业余化,慈善志愿活动混乱,服务效果受到影响。慈善工作随意性很大,慈善救助时没有缺乏专业分析,没有统筹的规划。例如雅安地震时就出现慈善组织救援队扎堆赴灾区救援,导致恶化救援条件(道路拥挤、安全场所挤占)甚至救援资源“被紧缺”。此外,慈善工作人员缺乏相应专业技能不但在慈善救助中难以起到预期效果,甚至会起到相反左右。
  2.缺乏专业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是采取普遍的“双重监管”,监管没有针对性,更缺乏专业性。
  以上是我国目前慈善组织失灵的表现,就其表现而探究其背后的原因,通过深入分析,本人认为我国慈善组织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双重管理”体制为主要表现得慈善组织立法机制缺陷;募捐激励机制缺陷;慈善组织专业化不足等。

  四、我国慈善组织失灵现象的治理措施

  针对以上失灵现象及内在原因,对我国慈善组织志愿失灵提出以下治理措施:
  (一)慈善组织立法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呈现“喷涌”现象。然而关于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的立法进程却相对于慈善组织本身数量上和形式上的高速发展相对落后。慈善组织在进入21世纪后自身的发展已经面临社会变迁、技术个性、观念转变等诸多社会转型期的困难和挑战,而在关于慈善组织的立法、运行模式和监管体制等层面还不够成熟。这更加剧了慈善组织从体制层面上出现失灵的可能性。诸如,近些年我国慈善丑闻、慈善贪污、慈善挪用等现象频繁发生。因而,健全慈善组织法律体系越来越迫切。


  1.构建慈善组织法律体系
  我国现阶段涉及到慈善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单靠上述宏观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以及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微观层面详细的规范不同慈善组织运行经费、税收优惠政策、募捐政策等,对于慈善行为进行有力监管,并完善处罚机制,构建完善的慈善组织法律体系。
  2.慈善组织去行政化的立法建设
  我国慈善组织“双重管理”机制是导致我国慈善组织行政特性强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准入机制导致了我国慈善组织必定受到政府的过多干预,这也就导致了慈善组织管理僵化,效率较低。而没有进入体制内的民间慈善组织,只能以“黑户”的身份尴尬存在,这种情况下的慈善组织也近乎无法成长。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要从慈善组织准入制度的立法建设开始,以立法的形式确保放宽民间慈善组织的准入机制,尽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缚,突出行业、职业的专业技术主导地位,促进慈善组织的灵活性。
  (二)完善慈善组织募捐机制
  社会慈善是依靠慈善组织对慈善募捐所得资源的再分配来发生的,慈善募捐资源不足,发展社会慈善就难免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情况。拓宽募捐渠道,募捐更多慈善资源并保证慈善资源最合理的应用是促使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1.募捐支持偏向改革
  我国慈善募捐准入制度的不合理导致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两极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我国官办慈善组织受政府财力支撑、宣传支持、政策福利等程度大,官办慈善组织与民办慈善组织所获得的慈善资源差距悬殊。改革政府对慈善募捐的支持偏向,在财政上加大对民间慈善组织的募捐支持力度与扶持力度,在政策、宣传上加大引导地方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公众对民间慈善组织的资源输出。
  2.募捐福利制度改革
  我国关于慈善捐助的税收减免的相关法律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免税所得额的额度规定得非常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制度设计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我国亟需提高企业捐赠免税所得额的额度,激发企业捐赠热情。
  3.强化慈善组织募捐资源保障
  慈善事业不应仅在灾难时发挥作用的节点式的救助。慈善组织要想充分发挥其慈善救助职能,必须拥有充足的慈善资源。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慈善组织募捐和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有限。所以要强化慈善组织资金保障机制,拓展多元化筹资渠道,建立合理有效的慈善资源筹集机制。政府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并将补贴更多向民间草根慈善组织倾斜,保障民间慈善组织正常运转。
  (三)构建多层次监管机制
  1.完善慈善组织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往往是在行为上承认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是一种权利,而非职责。“双重监管”机制又造成了慈善组织的两个外部监管部门之间责任的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空位”。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管可采用一元监管的模式,仅有对该慈善组织业务熟悉的上级监管部门全权负责对该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管。
  2.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管
  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要有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慈善组织内部的监管应该更加精细化、监管常规化。在慈善组织以发展方向和根本指导原则为基础明确细化内部监管流程、建立完整的治理结构,在内部建立约束组织和成员的规章制度以及完善内部管理监管程序。
  3.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
  我国慈善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慈善组织的外部和内部监管都可能会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还应引入与慈善组织及组织内部人员利益不相关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有效鉴别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慈善组织专业化建设
  我国目前的慈善事业整体上还是欠缺专业化,但若不及时加强专业化建设,在慈善组织经历短暂的“暖春”之后可能就会整体面临“寒冬”。
  慈善组织专业化建设需要侧重在三个方面:(1)政府制定更为完善的政策,确保慈善组织职业化发展方向。(2)开展慈善组织科学研究,将社会慈善做为一门科学来系统性的研究,确保慈善组织的科学发展。(3)培养专业化的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培养从事慈善事业的专业人才。
  五、结论与展望
  改革开放后我国各项事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三十年多间,中国慈善组织也迎来了发展高潮,中国慈善事业发生了量与质的变化。但是在发展的浪潮下也存在着阻挡的暗礁,而这些暗礁正慢慢地“崭露头角”。能够亡羊补牢诚然不错,但是若是未雨绸缪,更能减少损失。我们也应理性地认识到我国慈善组织志愿失灵的现象,并深入地去探究其志愿失灵背后的原因,通过科学的研究提出治理措施,并将之使用到实践运行中,在实践——反馈——修复的不懈循环中得到适合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的系统理论。



本文编号:3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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