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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15 17:47

  论文摘要:人类对于外层空间的憧憬自古以来都有,但二战以前却从未实现对太空的探索。二战结束以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逐步实现了对外空的研究和探索。1957年10月,前苏联发射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颗人造卫星,正是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活动标志人类开启了对外空的探索之门。在随后的近半个世纪的太空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使得以美苏(俄)为主导的太空竞争越发激烈,同时空间技术的发展上也取得许多非常重大的成就。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外层空间的利用愈发受到全世界各国的重视,且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那么,在这些背景之下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了各国学者研究关注的重点,如何理解和确立外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而又必经的过程,需要逐步确立和解决。

  论文关键词:外层空间;太空法;法律地位

  一、如何理解和确立外层空间的划界

  一般“空间”(space)的概念分为“外层空间”(outer space)和“空气空间”(air space)。外层空间的界定问题与航空活动和空间活动的定义直接相关,涉及空间法的适用领域,所以它是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因此,可以说外层空间即是一个空间科学上的概念,也是一个国际法学上的概念。当然,外层空间作为空间科学的概念早在人类研究和探索太空之初就已经存在,它基本上是指地球大气层以外的所有空间。外层空间作为国际法上的概念的历史并不久远,并且其定义尚不明确,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个区域应该各受不同法律制度的调整或者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但是,从科学上来看这两个区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相互融合的。因此,外空划界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法学家和科学家。
  在人类科学技术能力尚未到达外空之前,并没有意识到外空的划界问题的存在和重要性。然而,自人类科学发展到今天的高度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逐渐凸显了其重要性。比如,各国的航天器在外空飞行可能会飞经各层高度的空间甚至其他国家所主张的领空区域之内,那么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因此,明确划界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是必要的,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部分国家就已经将外空的定义和划界问题列入外空委员会的讨论议程并且讨论了相关问题事项。不过,各国并未就外空的定义及划界有关的实质性法律问题达成一致。在划界问题上,各个国家的学者站在各自立场都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和主张。有一种主张是:离地面大约100-110公里处及其下为空气空间,以此为界线以上则为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作为地面国家的领土构成部分,即是领空;另一种主张是:距离地面88.5公里以下的空气空间为地面国家的领空,距离地面160公里以上的空间为外层空间,而在88.5公里到160公里之间的区域为缓冲空间,应设立无害通过权。
  由此可见,不同的观点都有其认为比较合理的外空划界方法,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各国都可以接受的界限,各国学者仍然还在继续对划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探讨,尚无法形成各国公认的界限。那么,关于划界问题的讨论可能会长久继续下而难以解决。这将会对未来各国在主张领空主权问题上埋下争端的“种子”,使真正确立涉及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方面的法律地位上产生更多更为复杂的不确定因素。

  二、目前国际法上对外空法律地位的界定

  目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国际性文件主要是《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按照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主要包括:1.外空探索权利和自由利用权利的保障;2.各国不得对外空提出主权主张,不得据为己有而是共同使用;3.应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资源;4.外空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开发时要建立国际规则以求合理开发利用。从这些内容上看,对于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从目前各国利用外空的现状可以知道,这些规定都在遭受巨大的现实挑战。
  1961年12月,联大一致通过了1721号决议,肯定了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的原则。1963年《外空宣言》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外层空间不享有主权的原则,使之逐渐形成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1967年《外空条约》更为明确地对外空法律地位作出三方面的规定: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它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它方法据为己有;2.外层空间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不得有任何歧视。天体的所有地区均可以自由出入;3.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是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按照国际法,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增进国际合作与谅解而进行。可以看出以上三项内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构成外空法律的最基本的含义,其中“外空不得据为己有”已经成为外空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并且有许多学者都认为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得到各国遵守。


  然而,国际社会对于“外空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具体适用仍存有诸多争议。其中最为激烈的争议就是该原则中的“national”一词是否仅仅指国家?是否还包括了自然人以及其他非国家实体?1980年美国成立的月球使馆出售月球土地,并且已经向好几十万人出售了月球土地证书,其提出的依据就是认为《外空条约》中规定的外空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仅仅是针对国家,而不是自然人和其他非政府组织。虽然《月球协定》中有规定“月球上任何部分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家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但是《月球协定》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且《外空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自然人或非政府实体占有、出售外空的行为。由此可见,在确立外空法律地位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并且现行外空法中仍然存在许多的模糊地带和漏洞,导致不同国家对外空法原则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曲解,严重的后果就是对已经形成的外空法律地位构成新的挑战和威胁。那么,对于该原则的理解应置于《外空条约》的整体框架之内,第一条有规定各国均可以自由进出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以及其他天体的所有地区)。如果,允许自然人占有外空,就会和第一条的规定相违背,并且会破坏整个外空条约体系。因此,国家作为条约义务的主体,应该履行相关义务,对于自然人或其他团体对于涉及相关外空条约的行为,必须得到国家的许可,而不应该违反外空条约的立法精神。

  三、外层空间法律地位所面临的挑战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在空间科学技术上的进步日新月异,并且随着国际合作的兴起与发展,必将会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在国际关系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各国在利用外层空间的现状上令人非常不乐观,从现状看外空正逐渐成为全世界各国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航天大国竞相争夺的领域。发达国家都在通过大力发展空间技术和航天事业,以强化在外层空间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在和其他国家争夺外空资源的竞争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硬实力。另一方面,很多发展中国家也积极投入人力财力意欲参与到这场外空争夺战中,进而提升自己在整个国际政治斗争中的地位以及谋求在外空资源争夺中分得相应的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外空法律地位就面临着相当多的挑战。一方面,空间技术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竞争先天的不公平。空间技术领域是一项体现综合科学实力的科学技术领域,空间技术的发展注定了是科学技术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所遥遥领跑的科学技术。那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所产生的矛盾,两方基于对各自的利益维护,注定会导致各国在外空立法上的严重分歧,从而造成在外空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中形成一定阻碍,难以达成一致共识。比如,在《月球协定》立法上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月球的自然资源独特且丰富,包括太阳能、氦的同位素氦-3和其他多种有用元素。以氦-3为原料进行核聚变发电,每年只需要100多吨氦-3就能满足地球的需求。据科学家估算,月球上的氦-3储量达到300万至500万吨,能够满足人类上万年的需求。同时,月球表面还有不同岩石富含硅、铝、钾、磷、铀等以及稀土元素等大量稀有元素。可见,在这样的巨大资源利益的诱惑之下,各国包括中美俄日韩印等国都积极地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探月计划以及登月计划,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争取主动权,开发月球获取这些丰富的珍贵资源。因此,国际社会也逐渐意识到规范月球资源法律地位的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性,所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启动了《月球协定》的国际立法进程。最终,于1979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没有投票而通过了月球协定,并于12月18日开放签字,1984年7月11日生效。由于《月球协定》涉及月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享等与各国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均持慎重态度。至今为止,美国、俄罗斯、英国均未签署该协定。法国签署了协定,但随后因未获国内议会审核通过而不具效力。中国只批准了《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4个外空条约,而没有签署《月球协定》。因此,《月球协定》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巩固,在没有主要大国的签署下很难履行其实际效用,这也许将会是一个较长期内都难以克服的障碍。另一方面,就是外层空间的军事化利用。随着空间技术的多用途发展,正在面临着军事化利用的趋势,尤其是以美俄为主的航天大国在军事实力上的激烈竞争,为了保持各自的军事实力的优势地位,大有将竞争由陆地近空延伸发展到外层空间的危险趋向。外层空间的军事化利用对全人类的利益是有危害无疑的,应该防止外空的军备竞赛,维持以和平开发为目的的活动。
  外层空间是全人类共同的利益所在,不应该为少数国家所独自占有和利用。应该进一步维护《外空条约》等一系列空间国际法规则,必须以为全人类谋福利利用外层空间以及天体资源为共同目的。外空法律地位的最终确立,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深化国际合作,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以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并且相对完整的外空法律体系及规则制度,,真正达到全人类共同和平利用外空的目的。



本文编号:3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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