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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演出票务平台退票之解决与制度重构

发布时间:2021-10-11 09:10
  近年来,演出票务市场迅速发展,作为演出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其直接与消费者接触,操作制度和行业发展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针对时下热议的互联网演出票务平台退票问题,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不适用于演出票退票,但可以从反悔权出发对此类服务合同另行规定;另一方面从民法出发,不允许退票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可以建立允许"退票+阶梯制手续费"的退票制度,以加快票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0,28(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票务平台现状概述
二、演出票的性质界定
三、消保法之途径:无理由退货制度
    (一)实然层面
    (二)应然层面
四、民法之途径:格式条款与违约责任
    (一)允许退票
    (二)阶梯手续费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消费者保护中的服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J]. 杨立新,杜泽夏,吴烨.  法律适用. 2016(05)
[2]格式条款规制标准研究[J]. 马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2)
[3]浅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J]. 金可可.  上海人大月刊. 2014(08)
[4]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J]. 杨立新.  法学. 2014(02)
[5]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J]. 解亘.  法学研究. 2013 (02)
[6]铁路电子客票法律性质探究[J]. 王燕燕,孟令君.  交通企业管理. 2012(07)
[7]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J]. 王洪亮.  法学. 2010(12)
[8]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 董新凯,夏瑜.  河北法学. 2005(05)



本文编号:34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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