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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丽对唐司法制度的“变异”——以刑部为中心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07-02 12:02

  本文关键词:论高丽对唐司法制度的“变异”——以刑部为中心的探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高丽的司法制度虽移植唐制而来,但由于土俗因素的影响,与唐制仍有较大差距。以刑部而论,高丽刑部是一个审判机关,组织与职能实际上是对唐大理寺与刑部的萃取式综合。在职权与定位上,高丽刑部与唐刑部有重大差别,形成了独特的一元化的权力集中型司法体制。这种体制使得刑部拥有一种整体性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权力的不断行使与运作,这种权力不断膨胀,使得刑部在整个政治体制中逐渐取得了特殊地位,成为制衡王权的重要机构,被认为属于言官。高丽对唐代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法律体系上的不同及权力格局上的差异所致。到了朝鲜王朝时期,全盘移植并适用《大明律》,王权也有了大的提升,因而可以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了,由此基本完成了向唐代制度的回归。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高丽 唐代 刑部 变异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FX143)
【分类号】:D909
【正文快照】: 高丽王朝(918—1392)受唐文化影响甚深,在制度层面尤其如此。1不过,在高丽初期,其制度以“土俗”为主,经过光宗时期(950—975)“华化”与“土俗”的激烈冲突之后,到了成宗时期(981—997)才开始较大规模地移植唐制。2这套制度虽以唐制为模本,但由于受到本国特定权力格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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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0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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