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发布时间:2017-07-05 08:18

  本文关键词: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更多相关文章: 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指定监护 权利保护


【摘要】: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但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是有必要的,监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社会作为外界力量的介入和干预。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干预机制,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本文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资格、撤销监护案件的程序难点和制度创新,以及指定监护人的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家庭观念浓厚的国情下,剥夺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很大的心里阴影。撤销监护人只能在其他救济途径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时适用,法院在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综合考察撤销情形,并审慎运用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规定。
【作者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指定监护 权利保护
【分类号】:D920.5;D923.9
【正文快照】: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被申请人邵某某和王某某于2003年11月19日在河南省修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04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被申请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申请人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被

【相似文献】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杨洪逵;她为何不能监护外孙女[N];人民法院报;2004年



本文编号:52118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52118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e33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