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思中的司法与社会:民国时期司法的社会本位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5 09:16
本文关键词:迷思中的司法与社会:民国时期司法的社会本位问题
【摘要】:随着19世纪法社会学思潮在西方的盛行,社会本位逐渐成为民国时期法律本位的共识,这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注重社会效益及影响的司法体制变革,包括司法权性质的变化、司法官员管理制度以及司法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变化等。社会本位的司法制度形成于内忧外患的社会环境之中,其既有收回司法主权的迫切需求又有弥合立法超前问题的内在需要,但随着国民政府"党国体制"的加强和司法外部环境的恶劣,社会本位司法并未能充分实现其制度预设,反而导致了一系列实践困境的出现,即便如此,社会本位的司法价值并不能由此被否定。民国时期司法的社会本位实践是我国司法发展史的一个重要阶段,其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亦有诸多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社会本位 民国司法 司法党化
【分类号】:D929;K258
【正文快照】: 伴随着内忧外患的社会危机,以伦理、非讼等理念为核心的礼义教化型传统司法制度也走到了崩溃的边缘,礼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日渐消退。政治局面动荡、社会秩序失控,加之外国殖民势力的不断深入,国家的司法主权不断丧失。清末民初,社会危机的加深带来了法律危机,而法律危机又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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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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