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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予之间:美国对政府资助研发合同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7-07-08 09:30

  本文关键词:取予之间:美国对政府资助研发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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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拜杜法案》、《斯蒂文森-威德勒创新法案》及其后的修订分别规范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资助的研究和联邦政府(联邦实验室)提供资源与私人部门合作的研究(CRADA),为产学研的合作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二部法律均从权利的初始界定出发,适当地将政府对研发成果的权利让渡给合作研发者,以激励研发和成果商业化;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通过保留政府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许可权和介入权对合作研究进行规制。我国在借鉴美国立法的先进经验时出现偏重激励的倾向,我们应预见到政府权利让渡造成负面后果的可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激励与规制并重,在私人部门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作者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拜杜法案 斯蒂文森-威德勒创新法案 CRADA合同 介入权
【基金】:黑龙江省软科学项目:修订《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调研(GB15D120)
【分类号】:D971.2
【正文快照】: 美国政府与私人部门进行研究和开发的合作可以追溯到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但直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在经历经济下滑和明显感到欧盟和日本的竞争压力时,才考虑通过立法促进官产学研的合作和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在1980年通过了《拜杜法案》。《拜杜法案》重新界定了合作产生的发明的

本文编号:53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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