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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1 05:32
  我国关于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的民事立法长期停留在民法通则、铁路法的原则性规定状态,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与完善多是依赖部门主导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零散规定。这些规定,由于立法层级及受部门立法影响的限制,长期存在与普通法、特别法的规定冲突的情形。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以及一些铁路重大事故的发生,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立法完善必要性进一步凸显。本文从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沿革入手,以法律规范的冲突为视角,分析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的难点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疑惑,并提出具体法律理解适用及以铁路法修订为主要方向的立法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14,(1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规范的现状与历史变迁之比照梳理
二、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及困惑
    (一) 低标准赔偿平衡打破, 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二) 对铁路高度危险责任下的赔偿标准把握本身存在争议
    (三) 法官自由裁量权大, 难以令双方信服
    (四) 关于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与《2010年解释》第6条、第7条的理解适用问题
    (五) 《2010年解释》中相关情形、概念的认定及证明标准问题
三、平衡的出路与建议
    (一) 完善立法
    (二) 建议重建铁路高度危险责任赔偿的风险分化机制
    (三) 关于当前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及《2010年解释》的适用问题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高度危险活动侵权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D]. 王奕浓.辽宁师范大学 2019
[2]关于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研究[D]. 侯晨晓.北京交通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7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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