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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1 05:33
  在国家积极推进去产能任务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被赋予了改革推进器的重要使命。本文选取破产案件中其中涉及当事人利益较多、群体较广的保证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理论、实践经验后提出,应综合考虑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兼具的两种法律属性,并探寻两种法律属性的立法目的,才能合理还原法律规定的原有之意。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2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 保证人无需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
        1. 保证有从属性,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从属于主债务的
        2.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人可以引用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3.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宣告破产, 债权人既可以选择
    (二) 保证人应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
        1. 从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来看, 担保制度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
        设立。
        2. 从法律关系看, 破产债权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 其债权利
        息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目的在于便于破产清算。
        3.《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主债务的减少, 亦
        不因此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二、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 保证担保的定义及立法目的
    (二) 破产的定义及立法目的
三、破产程序下保证债权的属性冲突化解



本文编号:30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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