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农村自建房中房主是否对雇员损害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26 07:34
  笔者以办案实践中"农村自建房中房主是否对雇员损害承担责任"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例为视角,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已取代解释第11条之规定,原解释第11条不能再适用,农村自建房中房主对雇员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连带责任原则,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文章来源】: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5,(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由: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二、案情介绍
三、争议焦点:房主张三是否与承建人李四、雇主王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解决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持不同观点:
五、参考结论: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公平合理。法理分析如下:
    1.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雇主王五与死者老六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2. 房主张三没有共同侵权行为, 不存在侵权事实, 不具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
六、农村自建房中雇员损害房主责任的法律适用建议:
    1. 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所取代, 该《解释》第11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不能再适用, 应予废止
    2. 笔者认为, 农村自建房中雇员损害房主责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法律规定, 承担过错责任, 而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3. 笔者认为, 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适用范围, 不能任意扩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反思[J].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05)

硕士论文
[1]雇佣关系认定研究[D]. 汉彩霞.内蒙古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10123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10123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39d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