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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模式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1-06-06 15:37
  家政服务业在当今经济和整个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再加上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化的今天尤为如此。然而,我国劳动法中却没有包含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家政服务人员权利受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本文即是对如何构建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法律适用模式之探讨。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家政服务的特征
二、有关家政服务的立法现状
三、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模式及其构建
    (一) 散工制模式
    (二) 中介制模式
    (三) 员工制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劳动法律调整方式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以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为视角[J]. 黎建飞,石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2)
[2]论我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立法保护模式之选择——基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J]. 魏静.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5)
[3]我国家政业服务人员法律适用选择——从民法和劳动法的角度[J]. 苏敏.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01)
[4]台湾地区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实践研究[J]. 胡大武.  社会科学家. 2010(06)
[5]家庭劳务关系的法律探析[J]. 王波.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8(06)



本文编号:321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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